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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31, 2020

Trademark Filing under Myanmar’s New Law Begins on October 1, 2020

On August 28, 2020, the Myanmar Government announced that the soft opening period of the Myanmar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DIP) under Myanmar’s new trademark law will begin on October 1, 2020. This long-awaited development will be a very welcome one to trademark owners worldwide who have been waiting for the opportunity to properly protect their rights in Myanmar for many years.

As a result of this development, all existing holders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Myanmar—i.e. those registered with the Office of Registration of Deeds (ORD)—will be required to re-file their marks under the new trademark law in order to retain their protection under the new system.

Re-Filing Marks

To re-register the rights to a trademark under the new system, the following will be required:

  • Clear specimen of the proposed mark;
  • Owner’s name and address;
  • Classes and list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under the Nice Classification;
  • Description of color claims of the mark; and
  • Declaration(s) of ownership as recorded with the ORD.

If the applicant is not the same person who registered the mark at the ORD previously, additional evidence of assignment of the mark must be furnished. Where the name of the applicant has changed, relevant documents evidencing the change of name must also be submitted.

During phase one of the soft opening, applications may only be made using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gents (i.e. law firms and companies that offe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ervices in Myanmar, such as Tilleke & Gibbins).

Filing Unregistered Marks

During the soft opening period, it will also be possible to file an unregistered mark that is already in use in Myanmar, solely by the applicant, with appropriate evidence of use. The requirements for doing so are similar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re-filing, but with substantial evidence of use in place of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prior registration. Such evidence may include:

  • Cautionary notices published in local newspapers;
  • Evidence of use or promo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bearing the mark in Myanmar;
  • Tax receipts or expense vouchers; and
  • Any other appropriate evidence.

As with re-filing, such applications can only be made via agents during phase one. 

Filing Other New Marks

New trademark filings will not be available during the soft opening period. New filings under the new system will become available after the grand opening of the MDIP, the date of which has not yet been announced. As such, parties that have not yet filed new marks under the old system and cannot present substantial evidence of sole use in Myanmar, and therefore do not yet qualify to apply during the soft opening period, risk being unable to file for an un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To avoid this, it may be prudent for interested rights holders to apply for the recordation of these trademarks under the old system in early September, and then re-file them under the new system during the soft launch period.

Government Fees

All government fees and payment methods under the new law, including trademark application filing fees, shall be announced in separate notifications before the soft opening period begins. We will keep you updated on this information as soon as it is available. 

Tilleke & Gibbins has written extensively on Myanmar’s new trademark law as the situation has developed, and you can find our full list of articles and publications on the topic here.

RELATED INSIGHTS​ 

August 18, 2026
一项关于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新法令,为在越南未持有(且实际上无法取得)越南牌照的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以及继续在该等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越南用户,带来了合规风险。 越南政府于2026年7月16日颁布的第284/2026/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284号法令”),正式确立了针对加密资产及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该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并将在根据第05/2025/NQ-CP号决议开展的为期五年的试点计划期间持续有效;该试点计划预计于2030年9月结束。 对越南用户的直接处罚 对境外平台而言,最直接的商业风险在于,其越南用户如今将因使用其交易平台而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越南用户在财政部许可的服务提供商之外交易加密资产的,可被处以最高5,000万越南盾(约1,900美元)的罚款;交易向外国用户发行或提供的加密资产的越南用户,则面临最高1亿越南盾(约3,800美元)的更高处罚。 预计在面临实际执法风险的情况下,越南用户将更愿意从境外平台转出。 对无牌服务提供商的处罚 未取得牌照而提供加密资产服务或发布加密资产相关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约7,700美元)的罚款。未经适当授权经营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的行为,亦适用同一最高处罚幅度。 违反发行、提供或信息披露规定的组织,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的罚款。 尽管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为组织2亿越南盾、个人1亿越南盾,但该上限系按每项违法行为分别计算,且多次违法将被视为从重情节,主管机关可在法定幅度内加重处罚。 补充处罚与补救措施 除罚款外,第284号法令还授权主管机关采取一系列补充处罚及纠正措施,此类措施对境外交易平台造成的运营损害可能远大于罚款本身。这些措施包括: 在规定期限内暂停经营活动(更适用于无牌照的境内交易平台) 追缴因不合规活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没收用于违法行为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资产 责令删除、暂停或整改不合规的平台、系统或信息 强制作出纠正性披露 责令返还投资者资金 鉴于组织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约为7,700美元,按全球标准衡量,罚款本身或可被视为金额有限。然而,更大的潜在风险来自用户流失、平台被封锁、银行渠道关闭(越南各银行将获得拒绝相关交易的明确依据)、追缴未经授权向越南用户提供服务所获利润,以及因违反反洗钱规定和无牌经营而被移送刑事处理。此外,越南主管机关的执法行动还可能引起该交易平台母国或其运营所在其他市场监管机构的关注。 展望 第284号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所有越南用户须在首家境内交易平台获得牌照后六个月内,将其交易活动转移至持牌的境内交易平台,否则将面临处罚。境外交易平台应提前应对并做好相应规划。
August 18, 2026
越南新《电子商务法》已于2026年7月1日与其实施细则第248/2026/ND-CP号法令(下称“第248号法令”)一并生效。该法的出台标志着越南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重大进展,体现出监管思路已从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明确转向要求平台在防范侵权方面发挥更为积极作用的模式。 从“通知—删除”到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法》带来的最重大变化,在于重塑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根据《知识产权法》现行的避风港条款,以及第17/2023/ND-CP号法令(下称“第17号法令”)所确立的著作权“通知—删除”机制,中介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仅须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行动;一旦侵权内容被删除,平台的法律义务即一般视为已履行完毕。新法采取了根本不同的进路。 《电子商务法》第17条要求中介平台在信息发布前对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审查,以防止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及来源不明商品的信息上架。平台不再仅依赖权利人投诉,而应在侵权商品信息公开展示之前即采取预防性措施。 第248号法令进一步要求平台根据主管机关发布的建议更新关键词过滤机制。该等过滤机制旨在防止被禁止的商品信息在平台上出现,进一步摆脱了纯粹以投诉为驱动的执法模式。 新法还首次在越南确立了法定的“持续下架”(stay-down)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大型数字平台须建立能够审查、警示并删除违法商品信息的自动化系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侵权行为;第248号法令将“重复侵权行为”界定为平台此前已认定并处理、但仍持续发生的行为。 该项义务针对的是网络品牌保护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假冒商品信息在被删除后往往很快以其他卖家账户或经轻微修改的商品描述重新出现,致使权利人陷入反复提交删除请求的无尽循环。新法要求平台不仅须删除侵权商品信息,还须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其再次出现。 尽管新法并未规定应采用何种特定技术,但合规要求很可能促使平台投入图像识别、商品指纹识别及卖家行为分析等工具。相关措施的实施能否始终行之有效尚待观察,但可以明确的是,大型平台被要求主动采取措施预防网络侵权,而非仅在侵权发生后作出回应。 涵盖各类知识产权的统一执法框架 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将法定的网络执法范围扩展至著作权以外的领域。越南第17号法令规定的“通知—删除”程序仅适用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和工业设计权人长期以来只能依靠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而这两种途径均不具备平台层面执法所具有的效率与灵活性。 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以及现行《电子商务法》取消了上述区别对待。上述法律禁止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且未将保护范围限于任何特定类别的知识产权;第248号法令则要求平台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对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并及时删除。 新法亦将电子商务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协作予以制度化。第248号法令要求平台建立公开的投诉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该机制请求对存在侵权嫌疑的商品信息予以审核、临时删除或屏蔽。尽管许多大型平台此前已自愿推出品牌保护计划,但新法将此项实践上升为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并未设立与第17号法令针对著作权争议所规定的反通知程序相当的法定机制。政府指令删除的情形仍须接受行政复核,而权利人直接提交的投诉一般依照各平台公布的投诉程序处理。与著作权制度相比,此种进路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但同时也使平台承担了更重的责任,须维持公平、透明的投诉机制。 对于在越南提起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中占多数的商标权人而言,此次改革首次为平台层面的执法提供了专门的法定框架。 平台之外的执法延伸 2025年《知识产权法》确立了规范网络空间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框架。《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支持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设定具体义务,明确了上述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方式,将合规义务延伸至整个电子商务生态,从而使越南更为广泛的中介责任改革得以落到实处。 第248号法令将上述义务的适用主体从电子商务平台扩展至技术基础设施提供者、物流企业及支付服务提供者。应主管机关的要求,该等主体可能被要求屏蔽对不合规平台的访问、暂停为侵权商品提供物流服务,或终止为侵权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这显著强化了针对商业规模网络侵权行为的执法框架。新法不再仅着眼于单个商品信息,而是使执法机关能够针对支撑假冒经营的更广泛基础设施采取行动。在许多情形下,切断支付、物流或技术服务可能比反复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更为有效。 《电子商务法》还强化了越南对境外平台的管辖。与越南消费者交易额超过规定门槛的境外平台,须向工贸部办理登记,在越南设立法律实体或委任授权代表,并遵守与境内平台相同的义务。上述本地化要求实质性地提升了越南法律对跨境平台的可执行性。 展望 越南《电子商务法》标志着该国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的重大演进。实施层面的诸多问题仍将通过监管指引与执法实践逐步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越南已超越纯粹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转向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在防范网络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模式。 本文首发于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ugust 18, 2026
2026年5月19日,泰国内阁原则上批准了由外交部与旅游和体育部提出的关于泰国免签计划及落地签(VOA)计划的修订方案。该修订标志着泰国移民管理框架的收紧,并将影响范围广泛的短期访客。 背景 2024年7月15日,泰国扩大了其免签计划,将免签停留期限由30天延长至60天,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支持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并便利国际旅行。 根据该修订后的计划,93个国家和地区(此前为57个国家和地区)的护照持有人可免签入境泰国,每次入境最长停留60天,入境目的包括旅游、商务活动、紧急工作及临时性任务等。此外,符合条件的访客还可向泰国移民局申请延长停留期30天。 主要变化 拟议修订将取消现行的60天免签停留期,恢复此前的停留期限,从而将符合条件旅客的每次入境最长停留期缩短至30天。此外,适用30天免签计划的国家和地区数量预计将减少至54个。 落地签计划的适用范围亦将大幅缩减,符合条件的国家将由31个减少至仅4个(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塞尔维亚和印度)。 此外,泰国预计将针对塞舌尔、马尔代夫和毛里求斯国民新设15天免签类别。 修订后的框架还将限制每个国家或地区仅享有一项免签待遇,以简化泰国的移民管理框架并减少重叠的入境优惠。 逾期停留处罚 谨提醒外国人,在泰国停留超过获准停留期限构成《移民法》(佛历2522年/1979年)项下的违法行为。逾期停留的处罚可包括最高两年监禁、最高20,000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在实务中,通常按每日500泰铢处以罚款,上限为20,000泰铢。 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可为一年至十年,具体取决于逾期停留的时长以及当事人系自愿离境还是被主管机关逮捕。若外国人在逾期停留期间被逮捕,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包括被驱逐出境,以及逾期停留一年及以下者禁止再次入境泰国五年、逾期停留超过一年者禁止再次入境十年。 后续步骤与时间安排 尽管内阁已原则上批准拟议修订,但相关新措施尚未生效。详细的实施框架预计将由内政部公告规定,并自其在《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满15天后生效。 在新措施生效前入境泰国的外国人,可继续在泰国停留至其现有获准停留期限届满。此后,入境泰国的外国人将需依据:(i) 修订后的免签及落地签计划;(ii) 适用的双边免签协定;或 (iii) 通过泰国电子签证系统取得的适当签证入境。 对企业及外国人的影响 对免签计划及落地签计划的修订表明,泰国的移民政策正显著转向对入境及在泰停留外国人的更严格管理。预计该变化将对目前依赖免签待遇进行商务旅行、项目相关活动或长期停留的外国人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别是,目前依赖60天免签待遇的外国人可能面临更短的获准停留期限。不再享有免签待遇国家的国民可能需在出行前申请签证;而被移出落地签计划国家的国民则可能无法再于抵达泰国时取得入境许可。 因此,建议企业及外国人审查其现有的移民安排,评估其他签证类别是否更为适当,并密切关注《政府公报》中的相关公告,以了解实施进展。 拟在泰国长期停留或从事与工作相关活动的外国人,宜自始申请适当的签证类别,例如非移民“B”类签证、智慧签证(SMART Visa)、目的地泰国签证(Destination Thailand Visa,DTV)或长期居留签证(Long-Term Resident Visa,LTR)。
August 18, 2026
2026年7月16日,泰国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ttee,简称“PDPC”)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了一项公告,就数据主体依据佛历2562年(2019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简称“PDPA”)第30条所享有的访问权,订立了详细规则。该公告将自公布之日起满60日后生效,即2026年9月中旬,留给数据控制者调整流程以实现合规的时间十分有限。 适用范围 该公告适用于访问个人数据或获取个人数据副本的请求,以及要求披露未经同意而收集的数据之来源的请求。数据主体可自行行使其权利,亦可通过受委托的代理人行使。 主要要求 该公告规定的重要要求包括以下各项: 必设的请求渠道。数据控制者须至少提供两种请求渠道:在营业场所当面提交,以及挂号邮寄。电子渠道并非强制,但如已提供,亦可用于处理和满足相关请求。 请求的内容。请求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作出,并应载明数据主体的姓名、其希望采用的访问方式、所请求数据的详情以及请求人的签名。数据控制者可根据需要要求提供额外的身份识别信息。 身份及授权的核验。数据控制者可要求提供官方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核验。受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授权文件,以及数据主体和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在不对数据主体行使权利构成不合理阻碍的前提下,允许采用替代性的核验方式(例如数字身份认证)。 审查与答复期限。数据控制者须在15日内完成对请求的审查。如请求内容不完整,数据控制者须通知请求人,并给予其至少15日的期限补正缺漏。逾期未补正的,该请求可视为已被放弃。请求经核验后,数据控制者须在30日内予以满足;对于数据量大或情形复杂的请求,可再延长30日,但须通知请求人。 提供访问或副本的方式。数据控制者可通过允许查阅、提供文件副本或授予电子访问权限的方式满足请求。如请求系以电子方式提交,答复亦应在可行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作出。 拒绝或限制的理由。在法律或法院命令允许的情形下,或在满足请求将损害第三方权利(包括个人数据、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情形下,或在请求明显缺乏依据或将造成不合理负担的情形下,数据控制者可拒绝该请求。数据控制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数据主体说明拒绝的理由,并须将该拒绝记载于其记录之中。 可收取的费用。对于无需特殊记录或递送成本的电子访问,原则上应免费提供。在允许收费的情形下,费用须合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并须符合公告所附的收费标准。费用详情须在收到任何请求之前事先向数据主体披露。 记录保存。数据控制者须将请求及答复的记录保存至少两年。允许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如其他法律就访问相关义务另有规定,数据控制者须遵守该等法律,同时保持与本公告所定程序的一致性。 后续应对措施 受PDPA规制的数据控制者,无论其位于泰国境内或境外,均应对照公告的各项要求评估其现行的数据访问请求处理程序,包括是否已提供强制性的请求渠道,以及能否满足规定的各项期限。重点行动包括: 对照新规要求,对现行程序开展差距分析。 更新隐私声明及内部政策,以清晰说明请求渠道、收费标准和处理期限。 建立或升级请求管理系统,以跟踪请求、核验状态、办理期限及记录留存情况。 就新的期限与程序,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特别是数据保护官、客户服务团队以及法律与合规人员。 准备答复模板,包括载明理由的拒绝通知、补正通知以及视为放弃的通知。 鉴于合规窗口期较短,尚未建立正式数据访问请求处理程序的机构应尽快启动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