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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8, 2026

越南加密资产处罚新规将影响境外交易平台

一项关于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新法令,为在越南未持有(且实际上无法取得)越南牌照的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以及继续在该等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越南用户,带来了合规风险。

越南政府于2026年7月16日颁布的第284/2026/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284号法令”),正式确立了针对加密资产及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该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并将在根据第05/2025/NQ-CP号决议开展的为期五年的试点计划期间持续有效;该试点计划预计于2030年9月结束。

对越南用户的直接处罚

对境外平台而言,最直接的商业风险在于,其越南用户如今将因使用其交易平台而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越南用户在财政部许可的服务提供商之外交易加密资产的,可被处以最高5,000万越南盾(约1,900美元)的罚款;交易向外国用户发行或提供的加密资产的越南用户,则面临最高1亿越南盾(约3,800美元)的更高处罚。

预计在面临实际执法风险的情况下,越南用户将更愿意从境外平台转出。

对无牌服务提供商的处罚

未取得牌照而提供加密资产服务或发布加密资产相关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约7,700美元)的罚款。未经适当授权经营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的行为,亦适用同一最高处罚幅度。

违反发行、提供或信息披露规定的组织,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的罚款。

尽管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为组织2亿越南盾、个人1亿越南盾,但该上限系按每项违法行为分别计算,且多次违法将被视为从重情节,主管机关可在法定幅度内加重处罚。

补充处罚与补救措施

除罚款外,第284号法令还授权主管机关采取一系列补充处罚及纠正措施,此类措施对境外交易平台造成的运营损害可能远大于罚款本身。这些措施包括:

  • 在规定期限内暂停经营活动(更适用于无牌照的境内交易平台)
  • 追缴因不合规活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 没收用于违法行为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资产
  • 责令删除、暂停或整改不合规的平台、系统或信息
  • 强制作出纠正性披露
  • 责令返还投资者资金

鉴于组织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约为7,700美元,按全球标准衡量,罚款本身或可被视为金额有限。然而,更大的潜在风险来自用户流失、平台被封锁、银行渠道关闭(越南各银行将获得拒绝相关交易的明确依据)、追缴未经授权向越南用户提供服务所获利润,以及因违反反洗钱规定和无牌经营而被移送刑事处理。此外,越南主管机关的执法行动还可能引起该交易平台母国或其运营所在其他市场监管机构的关注。

展望

第284号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所有越南用户须在首家境内交易平台获得牌照后六个月内,将其交易活动转移至持牌的境内交易平台,否则将面临处罚。境外交易平台应提前应对并做好相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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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8, 2026
越南新《电子商务法》已于2026年7月1日与其实施细则第248/2026/ND-CP号法令(下称“第248号法令”)一并生效。该法的出台标志着越南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重大进展,体现出监管思路已从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明确转向要求平台在防范侵权方面发挥更为积极作用的模式。 从“通知—删除”到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法》带来的最重大变化,在于重塑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根据《知识产权法》现行的避风港条款,以及第17/2023/ND-CP号法令(下称“第17号法令”)所确立的著作权“通知—删除”机制,中介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仅须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行动;一旦侵权内容被删除,平台的法律义务即一般视为已履行完毕。新法采取了根本不同的进路。 《电子商务法》第17条要求中介平台在信息发布前对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审查,以防止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及来源不明商品的信息上架。平台不再仅依赖权利人投诉,而应在侵权商品信息公开展示之前即采取预防性措施。 第248号法令进一步要求平台根据主管机关发布的建议更新关键词过滤机制。该等过滤机制旨在防止被禁止的商品信息在平台上出现,进一步摆脱了纯粹以投诉为驱动的执法模式。 新法还首次在越南确立了法定的“持续下架”(stay-down)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大型数字平台须建立能够审查、警示并删除违法商品信息的自动化系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侵权行为;第248号法令将“重复侵权行为”界定为平台此前已认定并处理、但仍持续发生的行为。 该项义务针对的是网络品牌保护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假冒商品信息在被删除后往往很快以其他卖家账户或经轻微修改的商品描述重新出现,致使权利人陷入反复提交删除请求的无尽循环。新法要求平台不仅须删除侵权商品信息,还须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其再次出现。 尽管新法并未规定应采用何种特定技术,但合规要求很可能促使平台投入图像识别、商品指纹识别及卖家行为分析等工具。相关措施的实施能否始终行之有效尚待观察,但可以明确的是,大型平台被要求主动采取措施预防网络侵权,而非仅在侵权发生后作出回应。 涵盖各类知识产权的统一执法框架 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将法定的网络执法范围扩展至著作权以外的领域。越南第17号法令规定的“通知—删除”程序仅适用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和工业设计权人长期以来只能依靠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而这两种途径均不具备平台层面执法所具有的效率与灵活性。 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以及现行《电子商务法》取消了上述区别对待。上述法律禁止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且未将保护范围限于任何特定类别的知识产权;第248号法令则要求平台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对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并及时删除。 新法亦将电子商务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协作予以制度化。第248号法令要求平台建立公开的投诉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该机制请求对存在侵权嫌疑的商品信息予以审核、临时删除或屏蔽。尽管许多大型平台此前已自愿推出品牌保护计划,但新法将此项实践上升为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并未设立与第17号法令针对著作权争议所规定的反通知程序相当的法定机制。政府指令删除的情形仍须接受行政复核,而权利人直接提交的投诉一般依照各平台公布的投诉程序处理。与著作权制度相比,此种进路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但同时也使平台承担了更重的责任,须维持公平、透明的投诉机制。 对于在越南提起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中占多数的商标权人而言,此次改革首次为平台层面的执法提供了专门的法定框架。 平台之外的执法延伸 2025年《知识产权法》确立了规范网络空间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框架。《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支持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设定具体义务,明确了上述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方式,将合规义务延伸至整个电子商务生态,从而使越南更为广泛的中介责任改革得以落到实处。 第248号法令将上述义务的适用主体从电子商务平台扩展至技术基础设施提供者、物流企业及支付服务提供者。应主管机关的要求,该等主体可能被要求屏蔽对不合规平台的访问、暂停为侵权商品提供物流服务,或终止为侵权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这显著强化了针对商业规模网络侵权行为的执法框架。新法不再仅着眼于单个商品信息,而是使执法机关能够针对支撑假冒经营的更广泛基础设施采取行动。在许多情形下,切断支付、物流或技术服务可能比反复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更为有效。 《电子商务法》还强化了越南对境外平台的管辖。与越南消费者交易额超过规定门槛的境外平台,须向工贸部办理登记,在越南设立法律实体或委任授权代表,并遵守与境内平台相同的义务。上述本地化要求实质性地提升了越南法律对跨境平台的可执行性。 展望 越南《电子商务法》标志着该国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的重大演进。实施层面的诸多问题仍将通过监管指引与执法实践逐步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越南已超越纯粹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转向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在防范网络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模式。 本文首发于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8 月 18, 2026
2026年7月16日,泰国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ttee,简称“PDPC”)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了一项公告,就数据主体依据佛历2562年(2019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简称“PDPA”)第30条所享有的访问权,订立了详细规则。该公告将自公布之日起满60日后生效,即2026年9月中旬,留给数据控制者调整流程以实现合规的时间十分有限。 适用范围 该公告适用于访问个人数据或获取个人数据副本的请求,以及要求披露未经同意而收集的数据之来源的请求。数据主体可自行行使其权利,亦可通过受委托的代理人行使。 主要要求 该公告规定的重要要求包括以下各项: 必设的请求渠道。数据控制者须至少提供两种请求渠道:在营业场所当面提交,以及挂号邮寄。电子渠道并非强制,但如已提供,亦可用于处理和满足相关请求。 请求的内容。请求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作出,并应载明数据主体的姓名、其希望采用的访问方式、所请求数据的详情以及请求人的签名。数据控制者可根据需要要求提供额外的身份识别信息。 身份及授权的核验。数据控制者可要求提供官方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核验。受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授权文件,以及数据主体和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在不对数据主体行使权利构成不合理阻碍的前提下,允许采用替代性的核验方式(例如数字身份认证)。 审查与答复期限。数据控制者须在15日内完成对请求的审查。如请求内容不完整,数据控制者须通知请求人,并给予其至少15日的期限补正缺漏。逾期未补正的,该请求可视为已被放弃。请求经核验后,数据控制者须在30日内予以满足;对于数据量大或情形复杂的请求,可再延长30日,但须通知请求人。 提供访问或副本的方式。数据控制者可通过允许查阅、提供文件副本或授予电子访问权限的方式满足请求。如请求系以电子方式提交,答复亦应在可行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作出。 拒绝或限制的理由。在法律或法院命令允许的情形下,或在满足请求将损害第三方权利(包括个人数据、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情形下,或在请求明显缺乏依据或将造成不合理负担的情形下,数据控制者可拒绝该请求。数据控制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数据主体说明拒绝的理由,并须将该拒绝记载于其记录之中。 可收取的费用。对于无需特殊记录或递送成本的电子访问,原则上应免费提供。在允许收费的情形下,费用须合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并须符合公告所附的收费标准。费用详情须在收到任何请求之前事先向数据主体披露。 记录保存。数据控制者须将请求及答复的记录保存至少两年。允许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如其他法律就访问相关义务另有规定,数据控制者须遵守该等法律,同时保持与本公告所定程序的一致性。 后续应对措施 受PDPA规制的数据控制者,无论其位于泰国境内或境外,均应对照公告的各项要求评估其现行的数据访问请求处理程序,包括是否已提供强制性的请求渠道,以及能否满足规定的各项期限。重点行动包括: 对照新规要求,对现行程序开展差距分析。 更新隐私声明及内部政策,以清晰说明请求渠道、收费标准和处理期限。 建立或升级请求管理系统,以跟踪请求、核验状态、办理期限及记录留存情况。 就新的期限与程序,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特别是数据保护官、客户服务团队以及法律与合规人员。 准备答复模板,包括载明理由的拒绝通知、补正通知以及视为放弃的通知。 鉴于合规窗口期较短,尚未建立正式数据访问请求处理程序的机构应尽快启动落实工作。
8 月 18, 2026
2026年7月7日,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TCCT)发布新闻稿,宣布设立两个新的分委员会,以加强对数字平台业务和现代贸易业务的监管。数字平台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竞争执法力度显著升级;此前,TCCT已发布《多边平台与电子商务业务指引》,该指引已于2026年3月25日生效。平台运营者、卖家及相关服务提供商应预见监管审查将更为严格,并可能就3月指引中已指明的行为受到调查。 两个专门执法机构 第一个新机构是数字平台分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数字平台业务贸易行为监督、监测与防范分委员会”。该分委员会负责推动对数字平台业务的强化监管。该分委员会将与政府机构、私营部门、经营者及其他相关方协作,对可能影响竞争的贸易行为进行监督与防范,并促进数字平台领域自由公平的竞争。该分委员会将由TCCT委员及内贸厅代表组成。 第二个机构为“现代批发与零售业务竞争状况相关指引及行动计划制定分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研究、分析并监测现代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市场结构,建立数据库以分析零售业务集中度,评估其对小型经营者的影响,并就零售行业提出监管措施建议。 TCCT委员将与来自政府及私营机构的专家共同任职于该分委员会,相关机构包括工业经济办公室、中小企业促进办公室、泰国中小企业联合会及泰国中小企业理事会。 对行业参与者的实际影响 这两个分委员会为TCCT提供了针对性机制,用以调查各类被认定为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根据《贸易竞争法》,TCCT有权发出停止行为命令并处以处罚。 上述行业的经营者应预见,分委员会的协作职责将转化为更为频繁的信息索取要求,用于市场研究与行业调查,并伴随行业咨询、利益相关方合作以及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联合执法行动。分委员会被明确赋予防范可能影响竞争的行为之职责,这表明监管取向为主动出击,而非被动依赖投诉的执法模式。现代贸易领域的所有相关方(包括百货商店、大型超市、超市、便利店及专营店),以及数字平台领域的所有相关方(包括电子交易市场、线上卖家、物流承运方、广告主,以及在平台上或与平台协同运营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均将纳入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对经营者的后续行动建议 数字平台与现代贸易行业的经营者应考虑在分委员会启动执法程序之前,开展内部合规评估并更新相关政策。鉴于TCCT已明确表示将紧跟快速变化的商业格局并致力于营造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及早采取合规措施至关重要。 尤其是,数字平台运营者及参与方应对照3月指引中列明的各项限制,审查以下事项: 商业条款及合同安排 算法定价与排名机制 数据处理实践 更广泛而言,所有在泰国市场经营的企业均应关注TCCT向更具行业针对性、更为主动的执法方向转变,并在运营层面保持充分准备,确保其商业行为符合最新监管指引的要求。
8 月 18, 2026
2026年7月11日,媒体报道传达了泰国银行(BOT)行长Vitai Ratanakorn宣布对灰色资金活动实施全面监管整顿的核心内容。相关措施针对高额现金交易、黄金交易及稳定币资金流动,新规定将于2026年第四季度生效。该举措旨在通过在多个交易渠道强化商业银行的合规义务,防止金融机构为影子经济活动、洗钱(尤其是通过稳定币进行的洗钱)以及资本外逃提供便利。 现金管控范围扩大,存取款环节形成闭环 将于第四季度出台的新指引要求,个人存入500万泰铢及以上现金时,须正式核验资金来源。该要求系在2026年4月出台的限制措施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此前措施要求,任何提取500万泰铢及以上现金的人士,均须向银行提供经核实的商业理由,说明为何无法使用电子转账或支票。该项初始措施使全国高额实物现金提取量下降了35%。即将实施的存款端要求,将使大额现金流动的监管形成闭环。 泰国银行亦正在评估针对高面值钞票兑换的追踪机制,重点针对在缺乏明确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将大量1,000泰铢面值钞票兑换为100泰铢或500泰铢等小面额钞票的个人。维泰行长强调,上述措施需要持续实施多项并行策略,而非依靠短期手段。 黄金交易报告制度收紧,压缩洗钱渠道 泰国银行同时收紧了黄金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堵塞洗钱漏洞,并使泰铢免受黄金投机波动的冲击。监管机构发现一种反复出现的交易模式:买方于上午通过数字应用程序大量购买黄金,随后于当日下午在零售金店提取实物黄金。监管机构提醒各金店,须依照泰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履行就现金交易及可疑交易直接向反洗钱办公室(AMLO)进行标记与报告的义务。 泰国银行行长披露,自2026年3月1日针对线上黄金交易平台的监管措施生效以来,每月实物黄金提取量已从平均4,000公斤降至约700公斤,表明不规范交易渠道正受到实质性限制。 泰国银行与证券交易委员会联合审查,锁定高额稳定币交易 为遏制资金通过数字资产外流,泰国银行正与对数字代币及加密货币拥有直接监管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合作,运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手段开展工作。双方联合监管小组已就主要稳定币的交易量启动全面审查,并特别关注泰达币(USDT)。上述分析模型已发现,部分高额稳定币交易似为刻意架构,意在隐匿所有权归属或规避境内标准汇款流程。相关调查结果已移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启动正式执法程序。 2025年12月17日及2026年6月11日,泰国银行指令所有商业银行及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开户及客户准入过程中实施更为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KYC)程序,并特别着重于识别并清除与线上赌博经营相关的“骡子账户”。在7月11日报道的讲话中,泰国银行行长透露,已有数千个高风险零售账户被冻结。 商业考量 上述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实际影响: 金融机构应在2026年第四季度之前,为500万泰铢及以上的现金存款做好实施强化尽职调查的准备,并在各分支机构统一核验流程。 银行及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应审查并强化针对线上黄金购买及当日实物提取行为的可疑交易报告体系。 从事合法USDT交易的企业应密切关注泰国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反洗钱办公室发布的指引,以了解哪些交易模式可能触发更严格的审查或执法行动;同时应做好强化KYC及客户尽职调查(CDD)流程的准备,尤其是识别高额稳定币资金流动背后的实际受益所有人,并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 黄金交易商及金条经销商应适应以下现实:从线上购买至实物提取的交易模式现已纳入反洗钱办公室的强制报告范围,且交易量数据已显示该措施具有明显的遏制效果。 上述措施表明,泰国正在其金融体系内推进持续且多管齐下的监管收紧。在泰国经营的企业与金融机构,不应将合规准备视为一次性调整,而应在泰国银行及其协作机构不断完善和扩大执法工具的过程中,将其作为长期持续的优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