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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8, 2026

越南加密资产处罚新规将影响境外交易平台

一项关于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新法令,为在越南未持有(且实际上无法取得)越南牌照的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以及继续在该等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越南用户,带来了合规风险。

越南政府于2026年7月16日颁布的第284/2026/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284号法令”),正式确立了针对加密资产及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该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并将在根据第05/2025/NQ-CP号决议开展的为期五年的试点计划期间持续有效;该试点计划预计于2030年9月结束。

对越南用户的直接处罚

对境外平台而言,最直接的商业风险在于,其越南用户如今将因使用其交易平台而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越南用户在财政部许可的服务提供商之外交易加密资产的,可被处以最高5,000万越南盾(约1,900美元)的罚款;交易向外国用户发行或提供的加密资产的越南用户,则面临最高1亿越南盾(约3,800美元)的更高处罚。

预计在面临实际执法风险的情况下,越南用户将更愿意从境外平台转出。

对无牌服务提供商的处罚

未取得牌照而提供加密资产服务或发布加密资产相关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约7,700美元)的罚款。未经适当授权经营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的行为,亦适用同一最高处罚幅度。

违反发行、提供或信息披露规定的组织,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的罚款。

尽管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为组织2亿越南盾、个人1亿越南盾,但该上限系按每项违法行为分别计算,且多次违法将被视为从重情节,主管机关可在法定幅度内加重处罚。

补充处罚与补救措施

除罚款外,第284号法令还授权主管机关采取一系列补充处罚及纠正措施,此类措施对境外交易平台造成的运营损害可能远大于罚款本身。这些措施包括:

  • 在规定期限内暂停经营活动(更适用于无牌照的境内交易平台)
  • 追缴因不合规活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 没收用于违法行为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资产
  • 责令删除、暂停或整改不合规的平台、系统或信息
  • 强制作出纠正性披露
  • 责令返还投资者资金

鉴于组织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约为7,700美元,按全球标准衡量,罚款本身或可被视为金额有限。然而,更大的潜在风险来自用户流失、平台被封锁、银行渠道关闭(越南各银行将获得拒绝相关交易的明确依据)、追缴未经授权向越南用户提供服务所获利润,以及因违反反洗钱规定和无牌经营而被移送刑事处理。此外,越南主管机关的执法行动还可能引起该交易平台母国或其运营所在其他市场监管机构的关注。

展望

第284号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所有越南用户须在首家境内交易平台获得牌照后六个月内,将其交易活动转移至持牌的境内交易平台,否则将面临处罚。境外交易平台应提前应对并做好相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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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9, 2025
泰国银行(BOT)发布了《数字欺诈管理指引(草案)》,旨在协助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对数字欺诈问题,并维护泰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信任。该草案指引现已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8日。指引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涵盖数字欺诈预防、检测、管理与处置,以及对受欺诈影响客户的支持等方面的全面框架。 泰国银行初步计划于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指引草案,并同步发布关于打击“骡子账户”(即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存款账户或电子钱包账户)的最低必要措施通函,以及关于加强泰国客户尽职调查(CDD)与加强型尽职调查(EDD)程序的相关措施。 根据该指引草案,“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金融机构业务法》下的金融机构及特殊金融机构,以及《支付系统法》下的支付服务提供者。 商业银行、特殊金融机构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的运营商必须遵循指引草案中的所有要求。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例如,除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运营商以外的支付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其自身的服务、产品及服务渠道的实际情况,酌情落实指引草案的相关规定。 数字欺诈管理要求 指引草案设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政策与监督。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并采纳适当的“端到端”欺诈管理政策及关键绩效指标(KPI),以应对数字欺诈,涵盖预防、监测、侦测、管理、处置及对受影响客户的支持。 欺诈管理流程。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明确的数字欺诈管理框架,涵盖客户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从客户开户到服务终止,且至少符合行业标准,涵盖以下流程: 客户身份识别(KYC)及客户尽职调查(CDD):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潜在的骡子账户,持续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定期审查及更新客户的风险等级。此外,认证程序必须根据(1)交易的风险等级,(2)产品与服务类别,以及(3)服务渠道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 欺诈监控与侦测: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主动的流程,以侦测和监控异常交易,并利用来自不同来源的数据识别潜在骡子账户及欺诈行为。这可能包括采用新兴技术(例如人工智能)以提升侦测效率,并应对新型欺诈手法。 欺诈应对与处置: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迅速且适当的措施,以防止、限制并及时减轻数字欺诈造成的损害(例如通过向客户发出预警),并妥善处理疑似骡子账户。同时,服务提供者必须以清晰、公正、迅速的方式回应并支持受骗客户(例如通过专设热线电话和电子渠道提供24小时客户支持,设立具时效性的服务水平协议以协助受影响客户,并向泰国银行报告任何导致广泛客户损失或影响金融服务提供者声誉的事件)。 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外部机构(如反洗钱办公室、泰国皇家警察)共享信息,以加强集体欺诈管理工作。同时,必须指定负责人协调并获取进行调查所需的信息。 宣传与意识提升。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主动提高客户及公众对数字欺诈的认知,以预防和减少潜在损害。必要的措施包括:至少每月一次通过便捷易达的服务渠道(例如移动应用程序或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图)推送实用的防诈信息,并要求客户在使用移动银行服务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时进行防诈意识测试。
5 月 9, 2025
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PDPL)正在不断发展,且对在该地区运营的企业具有重要影响。2025年3月发布的最新草案与之前的版本相比,包含了若干值得注意的变化,企业在制定数据保护战略和合规框架时应予以关注。该草案预计将在2025年5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并计划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最新草案个人数据保护法(PDPL)中的关键变化 个人数据分类的重新定义 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对个人数据的分类作出了重要修订: 基本个人数据:个人影像不再被归类为基本个人数据。 敏感个人数据:银行账户信息已被移除该分类(现视为基本个人数据),但新增了两个类别: (i) 工资、津贴及其他收入来源; (ii) 土地使用者信息及包含该类信息的土地信息。 组织应审查其数据分类方案,并相应更新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于工资和薪酬信息的保护。 数据加密要求 草案个人数据保护法明确规定,加密数据仍被视为个人数据。此外,草案要求敏感个人数据在存储、传输、接收或在网络空间共享时必须进行加密。组织和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一种或多种适合其个人数据管理和行政活动的加密解决方案和加密/解密过程。 生物识别数据处理 最新草案个人数据保护法增加了对生物识别数据的新保护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如指纹)的组织必须: 实施针对存储和传输生物识别数据设备的物理安全措施; 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使用强加密方法; 限制对生物识别数据的访问; 配备早期检测监控系统,以检测生物识别数据保护规定的违规行为; 遵守相关法律和国际标准。 合规宽限期 草案个人数据保护法维持了对个人数据保护组织(PDPO)和个人数据保护专家(PDPE)的要求,但现在为这些特定义务的合规提供了一年宽限期,给予企业准备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未更改要求 尽管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多个方面已作更新,但一些关键要求与之前的草案保持一致,仍需企业在制定数据合规策略时予以关注。 员工监控 雇主仍需: 获得员工对监控活动的明确同意; 在合同中包含个人数据保护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监控技术和措施。 这可能需要对现有劳动合同或相关文件进行修订。 影响评估报告提交要求 数据处理影响评估(DPIA)和转移影响评估(TIA)义务保持不变,要求: 在发生变化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更新; 在组织变更、PDPO/PDPE变更或业务服务修改时立即更新。 尽管这些评估的详细要求将在未来的政府法令中规定,组织应建立定期评估和报告的流程。 展望 尽管这些要求仍处于草案阶段,组织应制定策略,为立法变更做好准备。提前进行合规规划不仅能降低监管风险,还能增强客户信任和运营安全。
5 月 9, 2025
2025年4月12日,泰国发布了修订后的数字资产监管条例,涵盖了向泰国用户提供跨境服务的离岸运营数字资产企业。此类企业将需遵守《2018年数字资产业务运营皇家法令(B.E. 2561)》的许可要求,该法令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如果数字资产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将被视为在泰国提供服务,因此需遵守《数字资产业务运营皇家法令》的相关要求: 全部或部分展示泰文内容; 注册“.th”或“.ไทย”域名,包含与泰国相关的任何名称,或使用泰文字符书写的域名; 允许或要求使用泰铢(THB)支付,或通过泰国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接收支付; 选择泰国法律管辖交易或选择泰国法院解决任何争议; 向在线搜索引擎支付费用,以吸引泰国用户使用其服务; 在泰国设有办公室、机构或人员,以支持或协助国内用户; 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的其他标准。 为了在泰国合法运营,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离岸运营商将需要在泰国设立本地公司,以便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数字资产业务许可证。
3 月 17, 2025
2025年1月31日,泰国央行(BOT)发布了一项关于负责任贷款的新通知,以取代2023年的类似通知。本次新通知提出了更新后的措施,以帮助不同情况下的债务人,并为贷款机构提供明确的实施指引,旨在解决家庭债务问题。 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持牌个人贷款提供商和小额信贷经营者)在内的从事贷款业务的服务提供者。 新规定 本通知的核心重点仍然是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涵盖从信贷产品开发到法律程序及债务转让至其他债权人的各个阶段,但相较于2023年通知,本次通知提供了更明确和详尽的规定。新通知的主要修订内容总结如下: 广告标准:本通知在某些方面收紧了要求,而在其他方面则有所放宽。 更严格的要求:本通知明确规定,泰国央行对可能鼓励过度借贷的广告标语进行监管,并新增了更多不合规表述的示例(例如:“提升生活品质,先享后付”;“即使信用有问题,也可获批”)。此外,涉及多个信贷产品的广告材料应清晰列明最低和最高利率,特别是在各产品利率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以确保信息透明。 放宽的要求:对于某些营销活动,所需披露的信息有所减少。例如,在由工作人员推广贷款产品并提供免费赠品的营销活动中,服务提供者可自行决定以适当方式提供有效利率信息。此外,广告材料可仅展示强制性警示声明,而无需提供具体利率详情。 鼓励客户保持财务纪律:本通知要求服务提供者在贷款周期的各个阶段实施更精细、更广泛的工具,以影响客户行为(泰国央行称之为“引导”措施)。其中包括(1)在贷款申请前及还款期间增加引导活动,鼓励客户选择适当的还款计划和较短的贷款期限,并尽可能支付超过每期最低还款额。此外,(2)通知还要求修改关于长期债务(Persistent Debt)和债务重组措施的标准信息,使其更易理解,并明确相关条件及债务重组的优势,同时提供联系信息,以便客户获取进一步的帮助。 可负担性评估:本通知对一般可负担性评估标准提供了额外的豁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针对债务合并、再融资及现有信贷额度下的追加贷款,可使用客户现有或替代还款能力数据(如还款记录)进行可负担性评估;(2) 针对由家庭成员担保的债务,可将家庭成员的总收入纳入可负担性评估范围。 违约管理:“长期债务人”(Persistent Debtors, PDs)的定义已调整为涵盖在泰国央行监管体系下的个人贷款债务人(不包括产权抵押贷款和数字支付贷款),并修订了适用标准。相较于2023年通知规定的“非不良贷款(NPL)债务人”,新规定将PDs的范围扩大至逾期超过90天或三个月、且贷款设有最低分期付款条件的债务人。对于严重的PDs案件,债务人可获最长七年的还款期限延长,同时不暂停循环信贷。在债务重组方面,本通知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在账户层面而非基于整体还款能力协助债务人,并调整了预防性债务重组和困境债务重组的适用标准,以更有利于债务人。对于逾期不超过90天但出现还款困难迹象的债务人,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预防性债务重组选项;对于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人(无论其是否属于不良贷款NPL),则必须提供困境债务重组选项。此外,在提供困境债务重组选项至少一次之前,服务提供者不得进行债务转让、合同终止或法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