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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27, 2026

投资于东南亚地区

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及越南均为具备高度发展潜力的投资司法辖区,凭借区域内较快的经济增长、相对较低的运营成本以及具吸引力的投资激励政策,为投资者在该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尽管进入上述国家市场在整体流程上存在一定共通性,但各司法辖区在法律监管框架、准入条件及合规重点方面均具有其独特要求与考量。本指南旨在系统梳理投资者在上述国家启动及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基本程序、可行路径以及关键法律与合规考量,以协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投资方案并制定合规、可行的市场进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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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9, 2025
2025年1月1日,泰国商业部商务发展厅(DBD)联合多个政府机构,实施了新的严格公司注册审查措施,以防止实体开设企业骡子账户用于在泰国从事犯罪活动。 根据《中央公司及合伙登记办公室令第3/2024号》,对于涉及基础犯罪行为或名下银行账户被用于基础犯罪活动的人士,根据反网络诈骗行动中心(AOC)向反洗钱办公室(AMLO)发出的通报及AMLO汇总名单,规定了新的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该命令确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合伙企业的经营合伙人及有限公司的董事,如其姓名被AMLO列入涉及基础犯罪或其名下银行账户被用于基础犯罪的人员名单,必须亲自到登记官面前办理相关手续。 被AMLO名单列明的相关人员,必须向DBD登记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国民身份证、政府官员身份证、政府或国有企业雇员身份证、外侨身份证、护照、代替旅行证件的文件,或其他附有照片的类似身份证明文件)。 DBD与各相关政府机构的此次合作,旨在根除不法分子利用依法设立的实体开设骡子账户以欺骗公众的问题,同时加强对被用于从事洗钱、网络犯罪等非法活动的企业骡子账户的审查与筛查。这些举措也是泰国政府打击经济犯罪总体政策的一部分。 如需了解有关DBD新规或泰国公司注册事宜的更多信息,请联系Penrurk Petchmani,电子邮件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5 月 9, 2025
泰国移民局宣布推出“泰国数字入境卡”(Thailand Digital Arrival Card,简称TDAC),作为持续优化入境程序及简化移民管理流程的一部分。 自2025年5月1日起,所有持任何类型签证以任何方式入境泰国的外国人,须在抵达前在线完成“泰国数字入境卡”(TDAC)的填写程序。此项要求不适用于仅在泰国转机且未经过移民局边检手续的人员,亦不适用于持边境通行证入境的人士。 计划入境泰国的外国人,须在预计抵达日期前三日内完成并提交TDAC表格。 该表格需在线以英文填写(网址:https://tdac.immigration.go.th),内容包括护照信息、个人信息、行程信息(如航班号)、在泰住宿信息及健康申报。提交完成后,系统将向填写表格时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函。外国人须在入境泰国时,于移民检查站出示该确认函及旅行证件以供核验。 泰国政府强烈建议所有持外国护照的人员在出发前提前完成TDAC填写,以避免在入境检查站出现延误或其他问题。
4 月 30, 2025
虽然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B.E. 2542(1999年))(简称“FBA”)已施行逾二十年,但名义股东安排的问题仍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在泰国当局持续打击利用泰国国民作为名义股东,以规避FBA项下外资持股限制的企业行为的背景下。 FBA 的制定旨在限制外国方(包括外国个人、海外注册的法人实体,以及由外国人控股的泰国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泰国从事特定商业活动的能力。由于该法律限制,不少企业经营者选择通过名义股东的方式来运营其在泰国的业务。 与许多其他国家类似,名义股东安排在泰国是非法的。FBA 明确禁止外国人通过泰国国民代为持股,从而实质性拥有并经营法律所保留的业务。参与此类安排(包括在未取得FBA规定的必要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业务)可能会面临严厉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甚至强制解散公司。泰国当局,特别是商务部和特别调查局(DSI),持续积极调查涉及名义股东安排的可疑案件。 FBA 将外商经营的业务活动分为三类清单,每一类均设有不同程度的外资参与和持股限制: 第一类清单(List 1):外国人严禁从事第一类清单中列明的任何业务活动,例如媒体(包括报纸、广播和电视)、稻米种植、林业、泰国传统药草采集,以及土地交易等。 第二类清单(List 2):外国人如欲经营第二类清单所列业务,须向商业发展厅(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DBD)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并获得泰国内阁批准。此外,公司泰国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40%(经商务部长及内阁特别批准者可降至25%),董事会成员中至少须有五分之二为泰国国籍人士。此类清单涵盖涉及国家安全的业务(如武器贸易和国内航空),对泰国艺术、文化、传统和手工艺造成影响的业务,以及可能影响自然资源或环境的业务。 第三类清单(List 3):外国人如欲从事第三类清单所列业务,亦需向 DBD 申请 FBL,但审批程序相较第二类清单更为宽松,由外商经营委员会(Foreign Business Committee)负责审批。第三类清单涉及目前泰国人尚未具备充分竞争能力的业务,包括广泛的服务类业务。此外,该清单还包括“其他服务业务”,该项为兜底条款,实质上将各类服务性业务纳入受限范畴。 对于希望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企业而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并非唯一合法且可持续的选项。外商还可通过特定法律途径取得经营资格,例如依据《泰美友好与经济关系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ailand)获得保护,或根据《投资促进法》、《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申请许可。尽管这些途径在程序上可能较为复杂,但它们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安全、合法的经营基础,有助于实现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 鉴于近期泰国当局对名义股东安排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外商在泰投资设立企业时,应更加审慎地选择其商业架构,确保取得适当的许可,并严格遵守外资持股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规地运用现有法律框架中的各类途径,外资企业可为其在泰国的新设业务奠定坚实基础,助力业务的稳健发展与长远成功。
4 月 21, 2025
2025年3月31日,柬埔寨劳工与职业培训部(MLVT)发布第009/25号通知,宣布延长2025年度外国雇员工作许可证及雇佣手册的续期申请期限。本次延期旨在为尚未完成工作许可证续期申请的外国雇员提供充足时间,以应对续期申请提交过程中出现的延误情况。 工作许可证及雇佣手册续期申请的新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所有申请及续期手续必须通过劳工与职业培训部(MLVT)设立的外国劳动力集中管理系统(Foreign Workforc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System)在线办理,并须在上述截止日期前完成。 未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外国雇员工作许可证及雇佣手册的续期申请,可能会导致雇主及外国雇员面临严重的罚款。 所有外国雇员应在延长后的截止日期前完成工作许可证及雇佣手册的续期申请,以确保在柬埔寨工作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