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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30, 2025

名义股东陷阱: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下的法律风险与许可要求

虽然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B.E. 2542(1999年))(简称“FBA”)已施行逾二十年,但名义股东安排的问题仍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在泰国当局持续打击利用泰国国民作为名义股东,以规避FBA项下外资持股限制的企业行为的背景下。

FBA 的制定旨在限制外国方(包括外国个人、海外注册的法人实体,以及由外国人控股的泰国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泰国从事特定商业活动的能力。由于该法律限制,不少企业经营者选择通过名义股东的方式来运营其在泰国的业务。

与许多其他国家类似,名义股东安排在泰国是非法的。FBA 明确禁止外国人通过泰国国民代为持股,从而实质性拥有并经营法律所保留的业务。参与此类安排(包括在未取得FBA规定的必要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业务)可能会面临严厉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甚至强制解散公司。泰国当局,特别是商务部和特别调查局(DSI),持续积极调查涉及名义股东安排的可疑案件。

FBA 将外商经营的业务活动分为三类清单,每一类均设有不同程度的外资参与和持股限制:

第一类清单(List 1:外国人严禁从事第一类清单中列明的任何业务活动,例如媒体(包括报纸、广播和电视)、稻米种植、林业、泰国传统药草采集,以及土地交易等。

第二类清单(List 2:外国人如欲经营第二类清单所列业务,须向商业发展厅(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DBD)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并获得泰国内阁批准。此外,公司泰国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40%(经商务部长及内阁特别批准者可降至25%),董事会成员中至少须有五分之二为泰国国籍人士。此类清单涵盖涉及国家安全的业务(如武器贸易和国内航空),对泰国艺术、文化、传统和手工艺造成影响的业务,以及可能影响自然资源或环境的业务。

第三类清单(List 3:外国人如欲从事第三类清单所列业务,亦需向 DBD 申请 FBL,但审批程序相较第二类清单更为宽松,由外商经营委员会(Foreign Business Committee)负责审批。第三类清单涉及目前泰国人尚未具备充分竞争能力的业务,包括广泛的服务类业务。此外,该清单还包括“其他服务业务”,该项为兜底条款,实质上将各类服务性业务纳入受限范畴。

对于希望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企业而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并非唯一合法且可持续的选项。外商还可通过特定法律途径取得经营资格,例如依据《泰美友好与经济关系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ailand)获得保护,或根据《投资促进法》、《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申请许可。尽管这些途径在程序上可能较为复杂,但它们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安全、合法的经营基础,有助于实现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

鉴于近期泰国当局对名义股东安排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外商在泰投资设立企业时,应更加审慎地选择其商业架构,确保取得适当的许可,并严格遵守外资持股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规地运用现有法律框架中的各类途径,外资企业可为其在泰国的新设业务奠定坚实基础,助力业务的稳健发展与长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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