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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8, 2026

越南《电子商务法》重塑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格局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越南新《电子商务法》已于2026年7月1日与其实施细则第248/2026/ND-CP号法令(下称“第248号法令”)一并生效。该法的出台标志着越南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重大进展,体现出监管思路已从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明确转向要求平台在防范侵权方面发挥更为积极作用的模式。

从“通知—删除”到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法》带来的最重大变化,在于重塑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根据《知识产权法》现行的避风港条款,以及第17/2023/ND-CP号法令(下称“第17号法令”)所确立的著作权“通知—删除”机制,中介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仅须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行动;一旦侵权内容被删除,平台的法律义务即一般视为已履行完毕。新法采取了根本不同的进路。

《电子商务法》第17条要求中介平台在信息发布前对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审查,以防止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及来源不明商品的信息上架。平台不再仅依赖权利人投诉,而应在侵权商品信息公开展示之前即采取预防性措施。

第248号法令进一步要求平台根据主管机关发布的建议更新关键词过滤机制。该等过滤机制旨在防止被禁止的商品信息在平台上出现,进一步摆脱了纯粹以投诉为驱动的执法模式。

新法还首次在越南确立了法定的“持续下架”(stay-down)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大型数字平台须建立能够审查、警示并删除违法商品信息的自动化系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侵权行为;第248号法令将“重复侵权行为”界定为平台此前已认定并处理、但仍持续发生的行为。

该项义务针对的是网络品牌保护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假冒商品信息在被删除后往往很快以其他卖家账户或经轻微修改的商品描述重新出现,致使权利人陷入反复提交删除请求的无尽循环。新法要求平台不仅须删除侵权商品信息,还须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其再次出现。

尽管新法并未规定应采用何种特定技术,但合规要求很可能促使平台投入图像识别、商品指纹识别及卖家行为分析等工具。相关措施的实施能否始终行之有效尚待观察,但可以明确的是,大型平台被要求主动采取措施预防网络侵权,而非仅在侵权发生后作出回应。

涵盖各类知识产权的统一执法框架

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将法定的网络执法范围扩展至著作权以外的领域。越南第17号法令规定的“通知—删除”程序仅适用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和工业设计权人长期以来只能依靠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而这两种途径均不具备平台层面执法所具有的效率与灵活性。

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以及现行《电子商务法》取消了上述区别对待。上述法律禁止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且未将保护范围限于任何特定类别的知识产权;第248号法令则要求平台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对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并及时删除。

新法亦将电子商务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协作予以制度化。第248号法令要求平台建立公开的投诉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该机制请求对存在侵权嫌疑的商品信息予以审核、临时删除或屏蔽。尽管许多大型平台此前已自愿推出品牌保护计划,但新法将此项实践上升为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并未设立与第17号法令针对著作权争议所规定的反通知程序相当的法定机制。政府指令删除的情形仍须接受行政复核,而权利人直接提交的投诉一般依照各平台公布的投诉程序处理。与著作权制度相比,此种进路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但同时也使平台承担了更重的责任,须维持公平、透明的投诉机制。

对于在越南提起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中占多数的商标权人而言,此次改革首次为平台层面的执法提供了专门的法定框架。

平台之外的执法延伸

2025年《知识产权法》确立了规范网络空间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框架。《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支持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设定具体义务,明确了上述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方式,将合规义务延伸至整个电子商务生态,从而使越南更为广泛的中介责任改革得以落到实处。

第248号法令将上述义务的适用主体从电子商务平台扩展至技术基础设施提供者、物流企业及支付服务提供者。应主管机关的要求,该等主体可能被要求屏蔽对不合规平台的访问、暂停为侵权商品提供物流服务,或终止为侵权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这显著强化了针对商业规模网络侵权行为的执法框架。新法不再仅着眼于单个商品信息,而是使执法机关能够针对支撑假冒经营的更广泛基础设施采取行动。在许多情形下,切断支付、物流或技术服务可能比反复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更为有效。

《电子商务法》还强化了越南对境外平台的管辖。与越南消费者交易额超过规定门槛的境外平台,须向工贸部办理登记,在越南设立法律实体或委任授权代表,并遵守与境内平台相同的义务。上述本地化要求实质性地提升了越南法律对跨境平台的可执行性。

展望

越南《电子商务法》标志着该国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的重大演进。实施层面的诸多问题仍将通过监管指引与执法实践逐步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越南已超越纯粹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转向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在防范网络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模式。

本文首发于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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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印度尼西亚颁布了新的特许经营法规,即2024年第35号政府条例(“GR 35/2024”)。 此前,印尼的特许经营受2007年第42号政府条例《特许经营条例》(“GR 42/2007”)的规范,以及2019年第71号贸易部条例《特许经营实施条例》(“MOT Regulation 71/2019”)的实施细则的约束。 该新法规废除了《2007年第42号政府条例》。然而,《2019年第71号贸易部长条例》仍然有效,直至有新的贸易法规条例颁布。 新的特许经营法规包含多项修订,并提供了更详细的要求,以补充《2019年第71号贸易部长条例》。   《2024年第35号政府条例》(GR 35/2024)与《2007年第42号政府条例》(GR 42/2007)的比较: 经营年限要求。新法规将申请特许经营注册的最低经营年限从五年缩短至三年。 知识产权状态。根据新法规,任何相关知识产权必须在提交特许经营注册申请之前完成注册。这一要求不同于之前的规定,之前可以在知识产权申请仍在处理中时获得特许经营注册证书(STPW),如果知识产权申请未能注册成功,则STPW会被取消。 外国特许人的注册要求。根据新法规,外国特许人除须提供之前要求的特许经营说明书和相关印尼主管部门的声明函外,还必须提交经过认证或加注认证的原籍国营业执照文件。Top of Form 行政制裁。新法规调整了行政制裁的三阶段升级程序:(1) 两次警告信,(2) 14天的业务活动暂停,(3) STPW(特许经营注册证书)吊销。这与之前法规中的三阶段(即三次警告信、罚款和STPW吊销)有所不同。新法规还扩大了受行政制裁的不合规行为清单。除了之前法规中详细列明的监管义务外,未使用正确的特许经营标识和未提交活动报告等行为现在也将受到这些行政制裁的惩罚。 特许经营组织者类别。新法规将特许经营组织者(即特许经营业务安排的主要当事方)的类别从之前的两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扩展至八类,包括外国和本地的次级特许人和次级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注册证书(STPW)的有效性。新法规明确了STPW失效的条件,例如协议终止、业务停止、知识产权到期等。此外,不再需要每五年更新一次STPW。在之前的法规中,STPW的有效期为五年,可续期。 尽管有这些变化和更新,印尼特许经营法规的核心结构仍然相似。此外,GR 35/2024中的许多新规定已在前述的《2019年第71号贸易部长条例》中被采纳。   法律影响 《2024年第35号政府条例》(GR 35/2024)简化了一些流程(如不再需要每五年更新STPW),同时收紧了一些要求(如涉及知识产权注册的规定)。该法规还提供了对特许经营组织者的更详细分类,并明确了制裁程序,旨在构建更有条理和全面的监管框架。 这些变更旨在强化监管框架,确保特许经营行业的合规性和稳健性。该新法规反映了政府对推动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承诺,而特许经营行业也持续为印尼经济作出重要贡献。   注意:本文为英文文章的中文翻译。原文请参见以下链接。 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indonesia-issues-new-franchise-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