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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7, 2026

泰国拟扩大劳动法院对劳动刑事犯罪的管辖权

泰国内阁已批准两项旨在完善劳动相关司法程序的修正草案。对《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诉讼程序法》(B.E. 2522(1979年))及《人口贩运案件诉讼程序法》(B.E. 2559(2016年))提出的修正,旨在使相关程序更加高效、适当和公正。

上述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扩大劳动法院管辖权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劳动法院一般审理劳动争议,而劳动法项下的刑事犯罪则另行处理。因此,同时涉及劳动问题与刑事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可能需要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正草案拟将劳动法院的管辖权扩大至劳动法项下的若干刑事犯罪。政府表示,此项修改旨在使相关问题能够由具备劳动法专业知识的法官审理,并减少平行诉讼的必要。

修正草案还就涉及数项犯罪的案件规定了以下规则:一行为构成数项犯罪,且其中至少一项犯罪属于劳动法院管辖范围的,劳动法院可将相关犯罪作为同一案件一并审理;数个相互关联的行为构成不同犯罪的,劳动法院可在考虑便利性及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合并审理,或将部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涵盖的刑事犯罪

修正草案拟将劳动法院的管辖权扩展至11部劳动相关法律项下的刑事犯罪,包括涉及以下事项的法律:

  • 家庭工作者保护
  • 劳动保护
  • 渔业工作劳动保护
  • 就业及求职者保护
  • 外籍劳工管理
  • 社会保障
  • 职业安全、卫生与工作环境
  • 工伤补偿
  • 海事劳工
  • 国有企业劳资关系
  • 劳资关系

劳动法院的管辖权亦可依皇家法令(royal decree)的规定扩展至其他劳动相关法律。属于少年和家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仍不属于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程序与上诉

修正草案亦对程序性事项作出规定。劳动法院审理的刑事诉讼,应视情况适用《刑事诉讼法典》或有关地区法院设立及地区法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劳动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向专门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Specialized Cases)提出。

此外,为劳动法院诉讼程序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不得使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低于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水平。

人口贩运案件

修正草案明确将人口贩运案件排除在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即使该等案件涉及与强迫劳动或强迫服务有关的指控。

过渡条款

在新法生效之日前已经系属的刑事案件,仍由目前审理该案件的法院管辖,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以确保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不受影响。

立法程序

上述两项法律草案下一步将进入立法程序,接受进一步审议。相关各方应持续关注法案推进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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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7, 2026
2026年7月22日,越南政府颁布第292/202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对外贸易管理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292号法令”)。第292号法令于2026年9月5日起生效,取代第69/2018/NND-CP号法令,并对越南对外贸易制度作出了多项重要调整。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禁止进口货物清单中新增了“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相关国际条约,由企业、国家或地区全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和货物”。该项新禁令将强迫劳动因素纳入越南的进口合规框架,并可能对企业在其经营活动及供应链中管理相关风险的方式产生实际影响。 新禁令的实施 根据第292号法令,相关部长或部级机构负责人负责公布其职责范围内各类禁止出口或进口货物的详细清单及相应的协调制度(HS)编码。涉及强迫劳动的货物属于内务部的职责范围。然而,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尚未公布任何明确强迫劳动禁令适用货物范围的相应清单,导致企业在该禁令于实践中如何适用或执行方面缺乏官方指引。 尽管如此,清单的缺失并不中止该禁令的适用。由于第292号法令已经生效,涉及强迫劳动的货物仍受适用于禁止进口货物的一般法律框架约束。特别是,第169/2026/ND-CP号法令就向越南进口或运输禁止货物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还可能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执法很可能取决于内务部即将公布的清单,但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然存在。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新禁令的影响,并建立适当的程序,以管理其整个经营活动中潜在的强迫劳动风险。 企业的实务合规考量 根据越南《劳动法》,“强迫劳动”是指“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采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违背其意愿从事劳动”。该定义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因强制行为或其他手段而被迫非自愿地从事劳动。 对企业而言,实际问题在于:其自身经营、供应链及业务关系中的哪些环节可能出现上述情形,以及可采取哪些措施来识别、处理和应对由此产生的风险。 内部控制 首先需要考量的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即在其直接所有或控制之下、招聘、雇用或管理参与开采、生产或制造拟进口至越南之货物的劳动者的设施和流程。在从招聘、雇用到终止劳动关系的各个阶段,企业均应审查其政策和做法是否可能造成损害劳动者真正自由地建立、维持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为防止自身经营中出现强迫劳动,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内部政策,禁止强制性雇用行为;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审查雇用记录,以发现强迫或同意受限的迹象;并维持便于劳动者使用的申诉机制。这些措施有助于企业在其雇用实践中的潜在问题演变为影响拟进口至越南之货物的风险之前,及时发现相关问题。 供应链控制 第二个考量领域超出企业自身经营范围,延伸至参与开采、生产或制造拟进口至越南之货物的供应商、承包商及其他第三方。由于企业对上述主体的直接监督通常弱于对自身经营的监督,因此重点转向合同保障措施和合规机制,以使企业对与采购此类货物相关的劳动实践具备合理的可见度和影响力。 此类风险并非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依赖第三方开采、生产或制造出口货物的企业,若该等货物随后在目的地市场被认定涉及强迫劳动,即使相关行为发生在企业直接经营范围之外或企业对此并不知情,企业仍可能在目的地市场承担相应后果。在此情况下,企业可能需直接承担目的地市场进口执法制度下的后果,而向应对相关行为负责的第三方追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则可能需要另行启动旷日持久的争议解决程序。 在此背景下,企业应在与供应链中的供应商、承包商及其他第三方订立的商业协议中纳入针对强迫劳动的具体保障条款,包括关于遵守适用强迫劳动标准的陈述与保证、对相关记录和设施的审计权,以及在确认存在违规情形时的适当救济措施(如终止合同或赔偿)。上述合同保障措施应辅以实际的尽职调查,例如供应商问卷调查以及对现有第三方劳工认证的审查;对于在已公开的评估中被标记为存在强迫劳动风险的地区或行业内经营的供应商,应提高审查频率。综合而言,上述措施为企业评估从第三方采购的货物是否可能存在影响其进口至越南资格的强迫劳动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风险管理与整改 第三个考量领域是企业在发现强迫劳动问题后(无论是在其自身经营中还是在其供应链中)应如何应对。鉴于上文所述的法律风险,重点将从预防转向控制,即在管理该等风险及相关商业中断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为有效实施管理,企业应指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调查所报告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若问题经确认属实,企业应识别受影响的具体货运批次或交易,并在相关货物进口之前,评估能否及时完成纠正措施并形成书面记录,以支持该等货物依据第292号法令具备进口资格。 若问题涉及第三方,在某些情况下,要求该第三方执行有时限的纠正行动计划,设定明确条件并在后续货物发运前进行核实,可能比立即终止合作更为适当,因为立即终止合作未必能够消除潜在风险,且可能扰乱企业的供应安排。 综上所述,上述措施为企业应对强迫劳动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有助于企业在管理相关法律和商业风险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其进口业务的干扰。 展望 第292号法令现已生效,即使尚未出台实施指引,若企业所进口的货物中出现强迫劳动风险,企业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与其等待内务部公布详细清单,企业更宜立即着手应对此类风险,且所采取的措施大多可在现有人力资源、采购及合规职能的基础上构建。 建立内部控制、对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实施适当监督,以及维持应对已识别问题的明确流程,为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起点。企业可随着第292号法令项下进一步指引的出台不断完善上述措施,而无需在初期即对现有经营作出重大调整。
8 月 18, 2026
2026年5月19日,泰国内阁原则上批准了由外交部与旅游和体育部提出的关于泰国免签计划及落地签(VOA)计划的修订方案。该修订标志着泰国移民管理框架的收紧,并将影响范围广泛的短期访客。 背景 2024年7月15日,泰国扩大了其免签计划,将免签停留期限由30天延长至60天,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支持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并便利国际旅行。 根据该修订后的计划,93个国家和地区(此前为57个国家和地区)的护照持有人可免签入境泰国,每次入境最长停留60天,入境目的包括旅游、商务活动、紧急工作及临时性任务等。此外,符合条件的访客还可向泰国移民局申请延长停留期30天。 主要变化 拟议修订将取消现行的60天免签停留期,恢复此前的停留期限,从而将符合条件旅客的每次入境最长停留期缩短至30天。此外,适用30天免签计划的国家和地区数量预计将减少至54个。 落地签计划的适用范围亦将大幅缩减,符合条件的国家将由31个减少至仅4个(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塞尔维亚和印度)。 此外,泰国预计将针对塞舌尔、马尔代夫和毛里求斯国民新设15天免签类别。 修订后的框架还将限制每个国家或地区仅享有一项免签待遇,以简化泰国的移民管理框架并减少重叠的入境优惠。 逾期停留处罚 谨提醒外国人,在泰国停留超过获准停留期限构成《移民法》(佛历2522年/1979年)项下的违法行为。逾期停留的处罚可包括最高两年监禁、最高20,000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在实务中,通常按每日500泰铢处以罚款,上限为20,000泰铢。 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可为一年至十年,具体取决于逾期停留的时长以及当事人系自愿离境还是被主管机关逮捕。若外国人在逾期停留期间被逮捕,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包括被驱逐出境,以及逾期停留一年及以下者禁止再次入境泰国五年、逾期停留超过一年者禁止再次入境十年。 后续步骤与时间安排 尽管内阁已原则上批准拟议修订,但相关新措施尚未生效。详细的实施框架预计将由内政部公告规定,并自其在《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满15天后生效。 在新措施生效前入境泰国的外国人,可继续在泰国停留至其现有获准停留期限届满。此后,入境泰国的外国人将需依据:(i) 修订后的免签及落地签计划;(ii) 适用的双边免签协定;或 (iii) 通过泰国电子签证系统取得的适当签证入境。 对企业及外国人的影响 对免签计划及落地签计划的修订表明,泰国的移民政策正显著转向对入境及在泰停留外国人的更严格管理。预计该变化将对目前依赖免签待遇进行商务旅行、项目相关活动或长期停留的外国人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别是,目前依赖60天免签待遇的外国人可能面临更短的获准停留期限。不再享有免签待遇国家的国民可能需在出行前申请签证;而被移出落地签计划国家的国民则可能无法再于抵达泰国时取得入境许可。 因此,建议企业及外国人审查其现有的移民安排,评估其他签证类别是否更为适当,并密切关注《政府公报》中的相关公告,以了解实施进展。 拟在泰国长期停留或从事与工作相关活动的外国人,宜自始申请适当的签证类别,例如非移民“B”类签证、智慧签证(SMART Visa)、目的地泰国签证(Destination Thailand Visa,DTV)或长期居留签证(Long-Term Resident Visa,LTR)。
1 月 27, 2026
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及越南均为具备高度发展潜力的投资司法辖区,凭借区域内较快的经济增长、相对较低的运营成本以及具吸引力的投资激励政策,为投资者在该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尽管进入上述国家市场在整体流程上存在一定共通性,但各司法辖区在法律监管框架、准入条件及合规重点方面均具有其独特要求与考量。本指南旨在系统梳理投资者在上述国家启动及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基本程序、可行路径以及关键法律与合规考量,以协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投资方案并制定合规、可行的市场进入策略。
5 月 9, 2025
泰国移民局宣布推出“泰国数字入境卡”(Thailand Digital Arrival Card,简称TDAC),作为持续优化入境程序及简化移民管理流程的一部分。 自2025年5月1日起,所有持任何类型签证以任何方式入境泰国的外国人,须在抵达前在线完成“泰国数字入境卡”(TDAC)的填写程序。此项要求不适用于仅在泰国转机且未经过移民局边检手续的人员,亦不适用于持边境通行证入境的人士。 计划入境泰国的外国人,须在预计抵达日期前三日内完成并提交TDAC表格。 该表格需在线以英文填写(网址:https://tdac.immigration.go.th),内容包括护照信息、个人信息、行程信息(如航班号)、在泰住宿信息及健康申报。提交完成后,系统将向填写表格时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函。外国人须在入境泰国时,于移民检查站出示该确认函及旅行证件以供核验。 泰国政府强烈建议所有持外国护照的人员在出发前提前完成TDAC填写,以避免在入境检查站出现延误或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