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内阁已批准两项旨在完善劳动相关司法程序的修正草案。对《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诉讼程序法》(B.E. 2522(1979年))及《人口贩运案件诉讼程序法》(B.E. 2559(2016年))提出的修正,旨在使相关程序更加高效、适当和公正。
上述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扩大劳动法院管辖权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劳动法院一般审理劳动争议,而劳动法项下的刑事犯罪则另行处理。因此,同时涉及劳动问题与刑事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可能需要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正草案拟将劳动法院的管辖权扩大至劳动法项下的若干刑事犯罪。政府表示,此项修改旨在使相关问题能够由具备劳动法专业知识的法官审理,并减少平行诉讼的必要。
修正草案还就涉及数项犯罪的案件规定了以下规则:一行为构成数项犯罪,且其中至少一项犯罪属于劳动法院管辖范围的,劳动法院可将相关犯罪作为同一案件一并审理;数个相互关联的行为构成不同犯罪的,劳动法院可在考虑便利性及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合并审理,或将部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涵盖的刑事犯罪
修正草案拟将劳动法院的管辖权扩展至11部劳动相关法律项下的刑事犯罪,包括涉及以下事项的法律:
- 家庭工作者保护
- 劳动保护
- 渔业工作劳动保护
- 就业及求职者保护
- 外籍劳工管理
- 社会保障
- 职业安全、卫生与工作环境
- 工伤补偿
- 海事劳工
- 国有企业劳资关系
- 劳资关系
劳动法院的管辖权亦可依皇家法令(royal decree)的规定扩展至其他劳动相关法律。属于少年和家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仍不属于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程序与上诉
修正草案亦对程序性事项作出规定。劳动法院审理的刑事诉讼,应视情况适用《刑事诉讼法典》或有关地区法院设立及地区法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劳动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向专门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Specialized Cases)提出。
此外,为劳动法院诉讼程序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不得使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低于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水平。
人口贩运案件
修正草案明确将人口贩运案件排除在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即使该等案件涉及与强迫劳动或强迫服务有关的指控。
过渡条款
在新法生效之日前已经系属的刑事案件,仍由目前审理该案件的法院管辖,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以确保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不受影响。
立法程序
上述两项法律草案下一步将进入立法程序,接受进一步审议。相关各方应持续关注法案推进的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