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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4, 2024

知识产权执法的发展:在泰国追踪在线侵权者的身份

随着在线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消费者的交易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他们享有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并能够接触到大量的商品选择。这些平台为小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接触更广泛受众的机会。

 

追踪在线侵权者的挑战

这些在线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迅速增长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确定在线侵权者的真实身份以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在线侵权者通常利用平台上的匿名性销售假冒产品。这类侵权活动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还涉及销售劣质假冒商品,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在当今社会,追踪在线侵权者的真实身份极具挑战性,因为这些侵权者采用了多种方式来隐藏他们的身份。其中最常见的方法是使用假名和虚假地址将包裹发送给消费者,这使得验证卖方的身份以及包裹发件人的实际位置变得困难。一些侵权者还通过货到付款的物流服务来避免披露其身份信息,例如银行账户号码和账户持有人姓名,而这些通常是直接付款所需的关键信息。相反,物流公司代为收取货款,使得侵权者能够保持匿名,增加了识别其真实身份的难度。

 

泰国关于货到付款物流服务的新规定

近日,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合同委员会根据1979年《消费者保护法》B.E. 2522,在2024年7月3日的《泰国皇家公报》上发布了关于将货到付款物流服务规定为受控收据业务的通知B.E. 2567 (2024)。该通知将于2024年10月3日正式生效。

根据收据规范要求,物流业务运营商必须为货到付款交易向消费者开具收据。收据必须使用泰文,且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大小不得小于2毫米,每英寸字符数不得超过11个。收据必须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和条件:

  • 发件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至少个人姓名或法人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
  • 物流业务运营商的详细信息,包括至少个人姓名或法人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
  • 货物交付的详细信息,例如跟踪号码、物流业务运营商的位置、交付人员的详细信息、开具收据的授权人的姓名、货物描述、货物价格、付款持有期和退款期;
  • 声明,表明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交付的货物;
  • 签名,包括开具收据的授权人和接收货物的消费者的签名。

该通知为应对货到付款交易中识别卖方身份的挑战提供了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货到付款交易方式通常被用于掩盖卖方或资金接收人的真实身份,而该通知有助于揭露此类隐匿行为。

要求在货到付款交易中向消费者开具的收据上注明发件人的详细信息,是加强此类交易监管和控制的一项积极举措。此要求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加了那些依赖货到付款物流服务进行匿名操作的网络侵权者的难度。

 

注意:本文为英文文章的中文翻译。原文请参见以下链接。

 www.tilleke.com/insights/developments-in-ip-enforcement-tracing-the-identity-of-online-infringers-in-thailand/

RELATED INSIGHTS​ 

8 月 18, 2026
越南新《电子商务法》已于2026年7月1日与其实施细则第248/2026/ND-CP号法令(下称“第248号法令”)一并生效。该法的出台标志着越南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重大进展,体现出监管思路已从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明确转向要求平台在防范侵权方面发挥更为积极作用的模式。 从“通知—删除”到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法》带来的最重大变化,在于重塑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根据《知识产权法》现行的避风港条款,以及第17/2023/ND-CP号法令(下称“第17号法令”)所确立的著作权“通知—删除”机制,中介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仅须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行动;一旦侵权内容被删除,平台的法律义务即一般视为已履行完毕。新法采取了根本不同的进路。 《电子商务法》第17条要求中介平台在信息发布前对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审查,以防止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及来源不明商品的信息上架。平台不再仅依赖权利人投诉,而应在侵权商品信息公开展示之前即采取预防性措施。 第248号法令进一步要求平台根据主管机关发布的建议更新关键词过滤机制。该等过滤机制旨在防止被禁止的商品信息在平台上出现,进一步摆脱了纯粹以投诉为驱动的执法模式。 新法还首次在越南确立了法定的“持续下架”(stay-down)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大型数字平台须建立能够审查、警示并删除违法商品信息的自动化系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侵权行为;第248号法令将“重复侵权行为”界定为平台此前已认定并处理、但仍持续发生的行为。 该项义务针对的是网络品牌保护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假冒商品信息在被删除后往往很快以其他卖家账户或经轻微修改的商品描述重新出现,致使权利人陷入反复提交删除请求的无尽循环。新法要求平台不仅须删除侵权商品信息,还须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其再次出现。 尽管新法并未规定应采用何种特定技术,但合规要求很可能促使平台投入图像识别、商品指纹识别及卖家行为分析等工具。相关措施的实施能否始终行之有效尚待观察,但可以明确的是,大型平台被要求主动采取措施预防网络侵权,而非仅在侵权发生后作出回应。 涵盖各类知识产权的统一执法框架 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将法定的网络执法范围扩展至著作权以外的领域。越南第17号法令规定的“通知—删除”程序仅适用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和工业设计权人长期以来只能依靠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而这两种途径均不具备平台层面执法所具有的效率与灵活性。 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以及现行《电子商务法》取消了上述区别对待。上述法律禁止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且未将保护范围限于任何特定类别的知识产权;第248号法令则要求平台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对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并及时删除。 新法亦将电子商务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协作予以制度化。第248号法令要求平台建立公开的投诉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该机制请求对存在侵权嫌疑的商品信息予以审核、临时删除或屏蔽。尽管许多大型平台此前已自愿推出品牌保护计划,但新法将此项实践上升为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并未设立与第17号法令针对著作权争议所规定的反通知程序相当的法定机制。政府指令删除的情形仍须接受行政复核,而权利人直接提交的投诉一般依照各平台公布的投诉程序处理。与著作权制度相比,此种进路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但同时也使平台承担了更重的责任,须维持公平、透明的投诉机制。 对于在越南提起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中占多数的商标权人而言,此次改革首次为平台层面的执法提供了专门的法定框架。 平台之外的执法延伸 2025年《知识产权法》确立了规范网络空间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框架。《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支持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设定具体义务,明确了上述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方式,将合规义务延伸至整个电子商务生态,从而使越南更为广泛的中介责任改革得以落到实处。 第248号法令将上述义务的适用主体从电子商务平台扩展至技术基础设施提供者、物流企业及支付服务提供者。应主管机关的要求,该等主体可能被要求屏蔽对不合规平台的访问、暂停为侵权商品提供物流服务,或终止为侵权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这显著强化了针对商业规模网络侵权行为的执法框架。新法不再仅着眼于单个商品信息,而是使执法机关能够针对支撑假冒经营的更广泛基础设施采取行动。在许多情形下,切断支付、物流或技术服务可能比反复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更为有效。 《电子商务法》还强化了越南对境外平台的管辖。与越南消费者交易额超过规定门槛的境外平台,须向工贸部办理登记,在越南设立法律实体或委任授权代表,并遵守与境内平台相同的义务。上述本地化要求实质性地提升了越南法律对跨境平台的可执行性。 展望 越南《电子商务法》标志着该国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的重大演进。实施层面的诸多问题仍将通过监管指引与执法实践逐步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越南已超越纯粹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转向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在防范网络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模式。 本文首发于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5 月 9, 2025
2024年11月,泰国总理佩通坦·诗琳通(Paethongtarn Shinawatra)在洛杉矶举行的一场交流招待会上宣布了加强外国影视制作税收激励措施的宏大计划,该活动恰逢其出席在秘鲁利马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期间。此次活动聚集了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高管及多家美国顶级影视公司的负责人,标志着泰国政府在推动外国投资进入泰国影视产业方面的重要承诺。 为进一步将泰国打造为大型国际影视制作的首选地,泰国旅游厅(DOT)已将此项计划列为优先事项,并于2024年12月更新了《在泰国外国影视制作激励措施下申请优惠的指引、程序及条件公告》。 2024年公告中影视激励措施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4年公告引入了重大变更,包括:(1)取消了此前每个项目设定为1.5亿泰铢(约450万美元)的回扣上限,允许根据总合格支出金额计算回扣;(2)提高了现金回扣率,将最高现金回扣率从原先的20%上调至30%。基础回扣率仍维持在15%。 根据2024年公告,主要的激励措施是在泰国合格支出达到至少5,000万泰铢(约150万美元)时,可获得15%的现金回扣。 在主要激励措施之外,另有额外激励可供申请;不过,总现金回扣上限为30%,且额外激励部分最高只能增加15%。此外,对于制作预算低于1亿泰铢(约300万美元)的影片,其总回扣(包括主要及额外激励)上限为25%。 若希望获得更高的回扣比例,制作方可申请以下额外激励措施: 额外回扣 资格标准 10% 在泰国的支出超过1.5亿泰铢(约450万美元)。 5% 在泰国的支出介于1亿泰铢至1.5亿泰铢之间(约300万美元至450万美元)。 5% 在关键岗位(如导演、编剧、作曲家、特技指导、首席化妆师及其他根据积分制系统规定的岗位)雇佣达到一定数量的泰国国民。 5% 在影片中至少30%的播放时长内推广泰国旅游、“软实力”或泰国及其文化的正面形象,并通过以下方面获得积分:展示泰国节日、传统和习俗的独特性与文化相关性;突出泰国美食、甜点及其制作过程;描绘泰国武术、服饰及泰国人民的热情好客;在影片情节或对话中体现泰国旅游景点;以及影片在其本国的市场反响(例如票房表现或流媒体平台排名)。 3% 在泰国旅游厅(DOT)指定的旅游地点拍摄的天数占影片总拍摄天数至少25%,并须在影片上映后三个月内(且不得迟于影片在泰国制作完成后三年内)提交所需文件。 3% 在泰国发生的后期制作支出至少占合格总支出的15%。 合规要求 希望享受泰国增强版影视激励措施的外国制作公司,必须遵循一套有序的申请及合规程序。2024年公告根据支出门槛设定了不同的申请处理期限。如未遵守相关程序性要求,即便在泰国实际支出金额达标,亦可能失去获得回扣的资格。 获得激励措施的其中一项关键标准是,拍摄活动不得造成或导致环境破坏或自然资源损害;否则,已批准的激励措施将被撤销。 鉴于近期一宗环境争议案件的判决,此项政策的出台尤为引人注目。该案件中,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起诉一家大型制作公司,索赔逾1亿泰铢(约300万美元),指控其在拍摄期间造成生态破坏。诉讼指称,该制作公司改变了海湾景观,且未遵守与主管机关达成的法律要求与协议,导致大规模环境破坏,包括森林砍伐及珊瑚礁破坏。经过20年的法律程序,泰国最高法院于2022年裁定该制作公司需赔偿1,000万泰铢(约30万美元),即原索赔金额的10%。此案凸显了未遵守法律要求所带来的风险,包括负面公众舆论、经济赔偿责任及失去享受激励措施资格的后果。 税务影响与文件要求 返现机制涉及若干泰国税务事项,外国制作公司应予以审慎评估。根据2024年公告,返现金额本身需根据泰国税法缴纳1%的预提所得税。此外,向泰国服务供应商和租赁供应商支付的费用,通常分别适用3%和5%的预提所得税率;而大部分在泰国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则需缴纳7%的增值税(VAT),对整体制作预算产生重大影响。返现申请流程亦要求提交详尽的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以申请表格所列内容为准,且所有支出均须依据泰国税务局标准进行妥善验证。 了解哪些前期制作、制作及后期制作费用可被认定为合格支出(尤其是泰国境内实际制作支出需占合格总支出的至少50%的要求)需经过审慎规划。专业的税务及法律咨询可协助公司优化结构,在确保合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升可申报的合格支出金额。 结语 根据泰国旅游厅(DOT)2024年公告修订的影视激励措施,为外国电影及电视制作项目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机会。通过提升财政激励力度,泰国旨在吸引更多国际项目,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并推动文化交流。随着全球影视行业不断发展演变,泰国的积极政策使其在国际市场上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拍摄目的地。计划利用上述激励措施的制作公司建议咨询本地专业人士,以有效应对相关法规要求。
3 月 13, 2025
泰国推动包含赌场的娱乐综合体(Entertainment Complex)计划取得进展,内阁已于2025 年 1 月 13 日原则上批准了《娱乐综合体经营法》(Entertainment Complex Business Act)草案。 事实上,自 2019 年 3 月以来,泰国便开始研究允许娱乐综合体运营的利弊。尽管全球对该议题的最初关注在 COVID-19 疫情期间有所减弱,但泰国政府近期通过该法案草案重新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这一举措也是政府战略的一部分,旨在将非正式经济(或影子经济)和地下经济纳入税收体系,据估算,这些经济活动的规模超过泰国 GDP 的 50%。 尽管许多专家已对该法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娱乐综合体法案》在通过并实施后,如何在泰国法律框架下影响赌场行业的各个知识产权(IP)层面。以下是该立法可能对泰国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一些潜在影响。 公共秩序与公共政策 根据泰国法律,违反公共秩序、良好道德或公共政策可构成拒绝知识产权保护的理由。随着《娱乐综合体法案》的最终通过和实施,与博彩相关的知识产权——目前因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领域——未来可能将符合法律保护并可依法注册。这一变化类似于泰国大麻合法化后的情况,大麻的合法化为该行业的商标和专利保护开辟了新的法律途径。 赌场行业的知识产权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多种资产。这些知识产权权利可用于保护赌场游戏、博彩机、软件及品牌元素的独特特征。例如,在泰国,专利可用于保护与创新硬件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而商标则可保护赌场、度假村、游戏及零售业务的名称和标识。 如果泰国法律的变更使这些知识产权的注册成为可能,不仅娱乐综合体或赌场运营商将从中受益,发明人、艺术家以及公众也将能够为与赌场及博彩相关的创作或发明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该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知识产权许可与技术转让 赌场行业是一个高度动态且快速发展的领域,依赖知识产权(IP)来保护创新成果并维持竞争优势。随着赌场不断扩大其数字化业务,引入新型博彩技术、金融与会计解决方案以及会员忠诚度计划,**知识产权许可(IP Licensing)**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IP 许可使赌场及综合度假村运营商能够使用和商业化第三方知识产权。在赌场行业,引入新游戏和新技术通常需要与第三方开发商和制造商合作,因此,IP 许可尤为关键。通过许可协议,各方不仅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还能够确保原创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实现行业内的合作共赢。 博彩行业的合法化将促进技术向泰国的转移,这一过程可能涉及多个知识产权(IP)权利。例如: 专利许可:专利可用于保护博彩机的技术创新。例如,一种新的老虎机机制可授权给多家赌场使用,专利持有人可通过收取专利使用费获利。 商标许可:商标许可使赌场能够使用知名品牌和标识,以吸引顾客并建立信任。例如,本地赌场开发商可获得知名赌场品牌的商标许可,或独家授权一款热门博彩游戏,在其场所提供该游戏。 著作权许可:著作权保护博彩游戏的软件、艺术作品和音乐元素。通过许可,赌场可合法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如游戏画面、用户界面及背景音乐。 商业秘密/技术诀窍许可:未注册的知识产权,如赌场行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可涵盖专有运营系统、持续技术服务以及资深运营商提供的咨询服务,这些无形资产可通过许可协议实现商业化。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包括外观设计保护,适用于博彩机或设备的独特设计,以及商业外观保护,适用于博彩机或赌场装饰中的独特元素。 泰国《娱乐综合体法案》规定,赌场内使用的博彩机必须符合娱乐综合体政策委员会(Entertainment Complex Policy Board)设定的标准,保持良好状态,并能够无误运行。运营商还必须协助政府官员对赌场内的博彩机进行检查和测试。若运营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相关问题,可能面临最高每日 500,000 泰铢(约 14,380 美元)的罚款,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鉴于博彩机需符合这些可能较为复杂的标准,使用经验证可靠的设备至关重要。由于相关知识产权此前在泰国无法注册(如上所述),技术转让将成为泰国娱乐综合体运营商的必要选择,而专利、著作权(计算机程序)及商业秘密将成为此次技术转让的核心领域。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运营商还需确保其运营活动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在正式运营或使用任何内容或技术之前,尤其是当这些内容或技术并非由娱乐综合体运营商自行拥有或发明时,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或自由经营检索至关重要。 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IP Clearance)可有效避免高昂的法律纠纷,以及在业务启动后因侵权问题而被迫重新品牌化或停止运营的风险。这一前瞻性措施不仅节省时间和资源,还能防止因侵权诉讼导致的声誉损害。 数据保护与合规 在博彩业和综合度假村行业中,玩家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泰国《2019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为此提供了相应的监管框架。目前,PDPA 的执法和合规审查正在逐步推进。近期,一家大型企业因未遵守 PDPA 规定被罚款 700 万泰铢,凸显了遵守 PDPA 规定的重要性。此外,监管机构推出了一份新的“合规检查清单”,涵盖十个重点领域,表明泰国正朝着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和监督机制迈进。 《娱乐综合体法案》还将对赌场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管,包括广告与促销、赌场许可要求、最低投资额、税收政策、允许使用的博彩机类型、营业时间、酒类销售的时间和地点限制以及赌场入场规定等。我们已在另一篇文章中对部分要求进行了讨论。 前景展望 《娱乐综合体法案》正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多种商业机会,无论是直接作为娱乐综合体运营商,还是作为知识产权许可方或技术转让方。与此同时,虚拟现实(VR)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有望重塑博彩体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许可业务的发展,为市场创造更多机遇。 成功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并建立稳健的许可协议的博彩运营商和综合度假村将在这一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位置。对于考虑进入泰国娱乐综合体市场的企业而言,提前规划未来的知识产权申请将奠定坚实基础,确保高效运营,并在《娱乐综合体法案》最终通过(如果其最终版本与现有草案相近)的情况下,迅速适应市场发展。
3 月 12, 2025
2025年2月6日,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IP&IT Court)作出最新判决,支持中国最大咖啡企业及连锁品牌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的主张。法院裁定瑞幸咖啡对其商标及标识享有更优权利,并认定相关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次有利判决所涉诉讼源于2023年广受关注的商标争议案件。当时,泰国专门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Specialized Cases)作出不利于瑞幸咖啡的裁决,该判决引发广泛公众关注,并引起业内对合法商标权利人为何会在泰国遭遇如此出乎意料且不利后果的质疑。 此后,瑞幸咖啡委托Tilleke & Gibbins律师所知识产权团队介入,以有效解决这一复杂的商标争议。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团队发现,在先前的裁决中,法院未能对核心实质问题——即谁享有更优商标权利——进行审理。因此,“Luckin”商标及“鹿标识”在泰国的合法权属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给瑞幸咖啡在泰国的商业布局带来了严重影响。对此,Tilleke & Gibbins 知识产权团队制定了一项针对核心实质问题的法律策略,使瑞幸咖啡得以恢复其商标权益,并成功获得大额赔偿。 在其最新的里程碑式判决中,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IP&IT Court)一审对 Tilleke & Gibbins 代理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认定本案与先前案件之间不存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问题。法院进一步确认瑞幸咖啡对“Luckin”商标及“鹿标识”享有在先且更优的权利,并裁定撤销被告在泰国的相关商标注册。此外,法院命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或展示“Luckin Coffee”一词(无论是泰语还是英语)。同时,被告被禁止在其咖啡业务运营中使用“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及“鹿标识”。 基于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并判决瑞幸咖啡获得总计 1,000 万泰铢(约 30 万美元)的历史性赔偿,该金额成为泰国商标侵权案件中裁定的最高赔偿之一。此外,法院裁定自本案诉讼提起之日(2024 年 3 月 4 日)起,被告需按每日 10 万泰铢的标准支付持续性赔偿,直至其完全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 该判决体现了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近年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趋势,并通过判处具有威慑性的赔偿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本案的裁决为在泰国面临类似法律挑战的企业提供了重要参考,凸显了在泰国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采取完善法律策略以确立和维护商标权利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