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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9, 2025

泰国银行发布数字欺诈管理指引草案

泰国银行(BOT)发布了《数字欺诈管理指引(草案)》,旨在协助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对数字欺诈问题,并维护泰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信任。该草案指引现已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8日。指引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涵盖数字欺诈预防、检测、管理与处置,以及对受欺诈影响客户的支持等方面的全面框架。

泰国银行初步计划于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指引草案,并同步发布关于打击“骡子账户”(即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存款账户或电子钱包账户)的最低必要措施通函,以及关于加强泰国客户尽职调查(CDD)与加强型尽职调查(EDD)程序的相关措施。

根据该指引草案,“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金融机构业务法》下的金融机构及特殊金融机构,以及《支付系统法》下的支付服务提供者。

商业银行、特殊金融机构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的运营商必须遵循指引草案中的所有要求。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例如,除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运营商以外的支付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其自身的服务、产品及服务渠道的实际情况,酌情落实指引草案的相关规定。

数字欺诈管理要求

指引草案设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 政策与监督。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并采纳适当的“端到端”欺诈管理政策及关键绩效指标(KPI),以应对数字欺诈,涵盖预防、监测、侦测、管理、处置及对受影响客户的支持。
  • 欺诈管理流程。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明确的数字欺诈管理框架,涵盖客户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从客户开户到服务终止,且至少符合行业标准,涵盖以下流程:
    • 客户身份识别(KYC)及客户尽职调查(CDD):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潜在的骡子账户,持续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定期审查及更新客户的风险等级。此外,认证程序必须根据(1)交易的风险等级,(2)产品与服务类别,以及(3)服务渠道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
    • 欺诈监控与侦测: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主动的流程,以侦测和监控异常交易,并利用来自不同来源的数据识别潜在骡子账户及欺诈行为。这可能包括采用新兴技术(例如人工智能)以提升侦测效率,并应对新型欺诈手法。
    • 欺诈应对与处置: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迅速且适当的措施,以防止、限制并及时减轻数字欺诈造成的损害(例如通过向客户发出预警),并妥善处理疑似骡子账户。同时,服务提供者必须以清晰、公正、迅速的方式回应并支持受骗客户(例如通过专设热线电话和电子渠道提供24小时客户支持,设立具时效性的服务水平协议以协助受影响客户,并向泰国银行报告任何导致广泛客户损失或影响金融服务提供者声誉的事件)。
  • 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外部机构(如反洗钱办公室、泰国皇家警察)共享信息,以加强集体欺诈管理工作。同时,必须指定负责人协调并获取进行调查所需的信息。
  • 宣传与意识提升。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主动提高客户及公众对数字欺诈的认知,以预防和减少潜在损害。必要的措施包括:至少每月一次通过便捷易达的服务渠道(例如移动应用程序或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图)推送实用的防诈信息,并要求客户在使用移动银行服务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时进行防诈意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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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9, 2025
2025年4月12日,泰国发布了修订后的数字资产监管条例,涵盖了向泰国用户提供跨境服务的离岸运营数字资产企业。此类企业将需遵守《2018年数字资产业务运营皇家法令(B.E. 2561)》的许可要求,该法令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如果数字资产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将被视为在泰国提供服务,因此需遵守《数字资产业务运营皇家法令》的相关要求: 全部或部分展示泰文内容; 注册“.th”或“.ไทย”域名,包含与泰国相关的任何名称,或使用泰文字符书写的域名; 允许或要求使用泰铢(THB)支付,或通过泰国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接收支付; 选择泰国法律管辖交易或选择泰国法院解决任何争议; 向在线搜索引擎支付费用,以吸引泰国用户使用其服务; 在泰国设有办公室、机构或人员,以支持或协助国内用户; 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的其他标准。 为了在泰国合法运营,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离岸运营商将需要在泰国设立本地公司,以便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数字资产业务许可证。
5 月 9, 2025
2025年1月1日,泰国商业部商务发展厅(DBD)联合多个政府机构,实施了新的严格公司注册审查措施,以防止实体开设企业骡子账户用于在泰国从事犯罪活动。 根据《中央公司及合伙登记办公室令第3/2024号》,对于涉及基础犯罪行为或名下银行账户被用于基础犯罪活动的人士,根据反网络诈骗行动中心(AOC)向反洗钱办公室(AMLO)发出的通报及AMLO汇总名单,规定了新的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该命令确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合伙企业的经营合伙人及有限公司的董事,如其姓名被AMLO列入涉及基础犯罪或其名下银行账户被用于基础犯罪的人员名单,必须亲自到登记官面前办理相关手续。 被AMLO名单列明的相关人员,必须向DBD登记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国民身份证、政府官员身份证、政府或国有企业雇员身份证、外侨身份证、护照、代替旅行证件的文件,或其他附有照片的类似身份证明文件)。 DBD与各相关政府机构的此次合作,旨在根除不法分子利用依法设立的实体开设骡子账户以欺骗公众的问题,同时加强对被用于从事洗钱、网络犯罪等非法活动的企业骡子账户的审查与筛查。这些举措也是泰国政府打击经济犯罪总体政策的一部分。 如需了解有关DBD新规或泰国公司注册事宜的更多信息,请联系Penrurk Petchmani,电子邮件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3 月 17, 2025
2025年1月31日,泰国央行(BOT)发布了一项关于负责任贷款的新通知,以取代2023年的类似通知。本次新通知提出了更新后的措施,以帮助不同情况下的债务人,并为贷款机构提供明确的实施指引,旨在解决家庭债务问题。 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持牌个人贷款提供商和小额信贷经营者)在内的从事贷款业务的服务提供者。 新规定 本通知的核心重点仍然是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涵盖从信贷产品开发到法律程序及债务转让至其他债权人的各个阶段,但相较于2023年通知,本次通知提供了更明确和详尽的规定。新通知的主要修订内容总结如下: 广告标准:本通知在某些方面收紧了要求,而在其他方面则有所放宽。 更严格的要求:本通知明确规定,泰国央行对可能鼓励过度借贷的广告标语进行监管,并新增了更多不合规表述的示例(例如:“提升生活品质,先享后付”;“即使信用有问题,也可获批”)。此外,涉及多个信贷产品的广告材料应清晰列明最低和最高利率,特别是在各产品利率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以确保信息透明。 放宽的要求:对于某些营销活动,所需披露的信息有所减少。例如,在由工作人员推广贷款产品并提供免费赠品的营销活动中,服务提供者可自行决定以适当方式提供有效利率信息。此外,广告材料可仅展示强制性警示声明,而无需提供具体利率详情。 鼓励客户保持财务纪律:本通知要求服务提供者在贷款周期的各个阶段实施更精细、更广泛的工具,以影响客户行为(泰国央行称之为“引导”措施)。其中包括(1)在贷款申请前及还款期间增加引导活动,鼓励客户选择适当的还款计划和较短的贷款期限,并尽可能支付超过每期最低还款额。此外,(2)通知还要求修改关于长期债务(Persistent Debt)和债务重组措施的标准信息,使其更易理解,并明确相关条件及债务重组的优势,同时提供联系信息,以便客户获取进一步的帮助。 可负担性评估:本通知对一般可负担性评估标准提供了额外的豁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针对债务合并、再融资及现有信贷额度下的追加贷款,可使用客户现有或替代还款能力数据(如还款记录)进行可负担性评估;(2) 针对由家庭成员担保的债务,可将家庭成员的总收入纳入可负担性评估范围。 违约管理:“长期债务人”(Persistent Debtors, PDs)的定义已调整为涵盖在泰国央行监管体系下的个人贷款债务人(不包括产权抵押贷款和数字支付贷款),并修订了适用标准。相较于2023年通知规定的“非不良贷款(NPL)债务人”,新规定将PDs的范围扩大至逾期超过90天或三个月、且贷款设有最低分期付款条件的债务人。对于严重的PDs案件,债务人可获最长七年的还款期限延长,同时不暂停循环信贷。在债务重组方面,本通知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在账户层面而非基于整体还款能力协助债务人,并调整了预防性债务重组和困境债务重组的适用标准,以更有利于债务人。对于逾期不超过90天但出现还款困难迹象的债务人,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预防性债务重组选项;对于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人(无论其是否属于不良贷款NPL),则必须提供困境债务重组选项。此外,在提供困境债务重组选项至少一次之前,服务提供者不得进行债务转让、合同终止或法律诉讼程序。
10 月 24, 2024
近年来,泰国的金融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尤其是在金融科技(Fintech)技术的快速采用方面。此次变革的前沿是电子支付系统和服务,这些系统和服务已经彻底革新了个人和企业进行金融交易的方式。 这场变革由传统金融机构和替代性金融服务运营商共同推动。监管这一动态格局的主要有两个监管机构:泰国央行(Bank of Thailand,简称BOT)和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 本文探讨了泰国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重点关注2017年颁布的《支付系统法》(Payment Systems Act,简称PSA)及其在塑造金融科技生态系统中的作用。   支付系统法 2017年10月,泰国通过《支付系统法》,在监管其快速增长的电子支付领域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旨在建立并确保电子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并在数字金融领域加强消费者保护。《支付系统法》通过将电子支付业务分为两大类:支付系统和支付服务,构建了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   《支付系统法》下的电子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法》规定了两类需要特定许可或注册的电子支付系统: 中央或网络系统:此类系统在服务用户之间作为资金转移、清算或结算的中心或网络。这些系统连接不同的机构或用户,促进资金流动、交易清算和结算。以下是一些典型例子: 跨机构资金转移系统:用于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转移的系统。 支付卡网络:处理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进行的支付交易的网络系统。 结算系统:用于确保金融交易完成后的资金或证券交割的系统。 公共利益系统:这一类别包括任何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公众信心或支付基础设施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其他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法》下的电子支付服务 《支付系统法》还识别出几种需要特定许可证或注册的电子支付服务: 信用卡、借记卡和ATM卡 电子货币 电子支付 收单 支付便利化 代收款服务 电子资金转账 其他可能影响金融系统或公共利益的支付服务   展望未来 随着泰国在金融领域继续拥抱数字化转型,《支付系统法》为支付技术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法律建立的监管框架为该国电子支付系统的持续演进提供了结构保障。 BOT和SEC继续在塑造泰国电子支付的未来中发挥关键作用。他们在平衡创新与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持续努力,对于保持泰国作为东南亚金融科技领导者的地位至关重要。 对于在泰国金融科技领域运营或希望进入该领域的企业来说,理解和遵循《支付系统法》至关重要。随着电子支付环境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及时了解监管更新,并准备调整其服务以符合PSA的要求。这种积极的做法不仅能确保合规性,还能使企业在泰国不断发展的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抓住日益增长的机会。   注意:本文为英文文章的中文翻译。原文请参见以下链接。 www.tilleke.com/insights/fintech-insights-e-payments-in-thai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