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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引导中国投资者在东南亚繁荣发展超过一个世纪

Tilleke & Gibbins 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东南亚律师事务所,在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拥有超过 250 名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中国顶尖投资者和企业的值得信赖顾问,我们致力于推动亚洲经济增长,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助力客户在跨境业务中取得成功。本所成立于 1890 年,是泰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并且是越南首家获得外国执照的律所,在该地区的国际业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们专门的中国业务团队由精通中文的高素质法律专家组成,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中国企业集团、财富全球 500 强公司、投资者及初创企业提供东南亚全方位的法律服务。Tilleke & Gibbins 对东南亚地区的本地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了解,同时熟悉中国的商业需求和文化,能够为中国客户进入东南亚市场并取得成功提供精准指导和卓越的客户服务。

主要联系人

Alan Adcock是Tilleke & Gibbins的合伙人,也是该事务所知识产权和监管事务部门的主管。Alan在中国工作了十多年,能说流利的普通话,对中国商业文化和客户需求有着深刻的理解。Alan将这些技能与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相结合,为东南亚地区的中国投资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化领域的卓越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收购、知识产权许可和技术转让。作为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家,Alan还为客户提供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该地区其他重要的 FDA 和监管事宜。

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出色的客户服务,Alan在众多法律名录和出版物中被评为领先律师,其中包括《Asialaw Profiles》、《Chambers Asia Pacific》、《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IAM Strategy》、《IAM Patent》、《World Trademark Review》、《IAM Life Sciences》和《Who’s Who Legal》等

邱德信是 Tilleke & Gibbins 的合伙人,也是该事务所中国业务组的联席主管。他曾在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缅甸和迪拜担任私人执业律师和公司内部律师,拥有近二十年的跨境交易经验。

邱德信精通普通话,擅长为中国投资者在东南亚地区的一系列公司和商业事务提供咨询服务,包括跨境并购和合资企业、私募股权、房地产、外商直接投资以及其他高价值交易。他的客户包括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国有企业和财富 500 强企业。

邱德信的法律专业知识为他赢得了该地区领先交易律师的称号。他被 Asialaw Profiles 和 IFLR 1000 评为领先的公司/并购律师。

东南亚领先律师事务所

律师和顾问
+ 50
服务年数
30
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奖
0
办公室
0

经验

  • 代表一家中国钢铁制造企业集团,就其拟斥资 3.27 亿美元收购泰国一家全球排名前十的钢铁公司及其子公司 67% 股份的泰国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一家中国国有银行与一家泰国建筑公司及一家中国垃圾发电运营商签订了一项 4,300 万美元的融资协议,为一家固体废物处理厂提供资金支持。
  • 协助一家中国房地产开发商收购 49% 的股份,并为泰国一个拥有 1,702 个单元的公寓项目的合资公司获得约 2,000 万美元的股东融资。
  • 受聘为一家中国国有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公司是老挝一座 700 多兆瓦水电站的设计、融资和建设发起人。
  • 为一个国际财团(其中包括一家中国国有企业)提供顾问服务,协助其成立合资公司,并为柬埔寨金边新国际机场建设喷气燃料库。
  • 受聘为一家中国建筑公司就曼谷-廊开高速铁路项目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该项目是泰国首条高速铁路,也是泛亚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 协助一家中国领先的跨国汽车公司在东南亚申请商标。
  • 受聘为中国最大的快递和物流服务提供商之一提供咨询与协助,帮助其进入缅甸开展全方位物流业务。
  • 为一家中国太阳能公司提供顾问服务,并协助其在越南设立本地实体,从事太阳能电池板及组件的制造、加工和出口业务,准备相关申请文件。
  • 受聘于一家中国跨国科技公司,负责处理其在东南亚地区的专利及商标申请。
  • 受一家中国跨国电子公司的委托,对缅甸、泰国和越南适用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监管框架进行全面概述。
  • 代表中资银行银团担任首席法律顾问,为一家泰国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多币种融资协议提供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过渡服务,该公司的发起人来自中国和开曼群岛。
  • 受聘为一家东南亚投资者就孟加拉国达卡 10 亿美元高速公路项目的中长期融资安排提供咨询服务。
    为一家中国跨国科技和电子商务公司就泰国一系列重要劳动法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完成客户详尽的劳动法合规调查中的泰国部分。
  • 为一家中国客户拟收购柬埔寨一家水泥厂提供顾问服务,内容包括对目标实体进行尽职调查,分析土地所有权问题,并就适用于该交易的当地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此外,还就水泥产品及更广泛的水泥行业标准和法规提供顾问服务。
  • 在一宗涉及电子商务平台间接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复杂专利侵权诉讼中,成功为阿里巴巴辩护。
  • 代表中资银行银团担任首席法律顾问,为一家泰国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多币种融资协议提供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过渡服务,该公司的发起人来自中国和开曼群岛。

洞察

Tilleke & Gibbins定期更新东南亚地区的所有最新法律动态,确保您掌握最新知识,
以应对影响您业务的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您可以在下面浏览我们的整个出版物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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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洞察

May 9, 2025
2025年2月20日,越南国会公布了已通过的第170/2024/QH15号决议,旨在针对岘港市、胡志明市及庆和省的重要房地产项目及土地问题,制定特别机制与政策以解决相关困难与障碍。该决议将于2025年4月1日生效,主要目标是解决此前在监察结论、审计报告及法院判决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岘港市涉及1,313宗土地使用期限违规案件。 解决方案 第170号决议提出了一系列机制和政策,以扫除障碍,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具体地区的不同,可能适用以下解决措施: 对于岘港市商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存在违规情形的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LURC):对于已实际投入使用及开发的项目,可将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土地使用年限调整为自土地划拨、租赁、用途变更决定或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50年。 关于岘港市、胡志明市及庆和省列入清单的项目继续使用土地、确定地价及计算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事项:各市/省人民委员会将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现行法律,对相关项目的土地、投资、建设、环境及林业手续进行审核并完善。 经全面审查并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标准及国家安全要求的,将获准继续实施。投资者亦须履行相应的财务义务,包括缴纳土地使用费及土地租金,且该等费用将根据土地划拨或租赁决定时适用的岘港市、胡志明市及庆和省土地价格表进行重新评估及征收。 若作出土地划拨或租赁决定时适用的地价未能反映实际市场价值,各省人民委员会有权确定具体地价。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展望 第170号决议体现了越南国会在解决项目及土地管理长期存在问题方面所作出的重要努力。相关利益方应仔细研读该决议内容,并确保严格遵循所列解决方案,以避免潜在的法律及财务风险。
May 9, 2025
2024年11月,泰国总理佩通坦·诗琳通(Paethongtarn Shinawatra)在洛杉矶举行的一场交流招待会上宣布了加强外国影视制作税收激励措施的宏大计划,该活动恰逢其出席在秘鲁利马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期间。此次活动聚集了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高管及多家美国顶级影视公司的负责人,标志着泰国政府在推动外国投资进入泰国影视产业方面的重要承诺。 为进一步将泰国打造为大型国际影视制作的首选地,泰国旅游厅(DOT)已将此项计划列为优先事项,并于2024年12月更新了《在泰国外国影视制作激励措施下申请优惠的指引、程序及条件公告》。 2024年公告中影视激励措施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4年公告引入了重大变更,包括:(1)取消了此前每个项目设定为1.5亿泰铢(约450万美元)的回扣上限,允许根据总合格支出金额计算回扣;(2)提高了现金回扣率,将最高现金回扣率从原先的20%上调至30%。基础回扣率仍维持在15%。 根据2024年公告,主要的激励措施是在泰国合格支出达到至少5,000万泰铢(约150万美元)时,可获得15%的现金回扣。 在主要激励措施之外,另有额外激励可供申请;不过,总现金回扣上限为30%,且额外激励部分最高只能增加15%。此外,对于制作预算低于1亿泰铢(约300万美元)的影片,其总回扣(包括主要及额外激励)上限为25%。 若希望获得更高的回扣比例,制作方可申请以下额外激励措施: 额外回扣 资格标准 10% 在泰国的支出超过1.5亿泰铢(约450万美元)。 5% 在泰国的支出介于1亿泰铢至1.5亿泰铢之间(约300万美元至450万美元)。 5% 在关键岗位(如导演、编剧、作曲家、特技指导、首席化妆师及其他根据积分制系统规定的岗位)雇佣达到一定数量的泰国国民。 5% 在影片中至少30%的播放时长内推广泰国旅游、“软实力”或泰国及其文化的正面形象,并通过以下方面获得积分:展示泰国节日、传统和习俗的独特性与文化相关性;突出泰国美食、甜点及其制作过程;描绘泰国武术、服饰及泰国人民的热情好客;在影片情节或对话中体现泰国旅游景点;以及影片在其本国的市场反响(例如票房表现或流媒体平台排名)。 3% 在泰国旅游厅(DOT)指定的旅游地点拍摄的天数占影片总拍摄天数至少25%,并须在影片上映后三个月内(且不得迟于影片在泰国制作完成后三年内)提交所需文件。 3% 在泰国发生的后期制作支出至少占合格总支出的15%。 合规要求 希望享受泰国增强版影视激励措施的外国制作公司,必须遵循一套有序的申请及合规程序。2024年公告根据支出门槛设定了不同的申请处理期限。如未遵守相关程序性要求,即便在泰国实际支出金额达标,亦可能失去获得回扣的资格。 获得激励措施的其中一项关键标准是,拍摄活动不得造成或导致环境破坏或自然资源损害;否则,已批准的激励措施将被撤销。 鉴于近期一宗环境争议案件的判决,此项政策的出台尤为引人注目。该案件中,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起诉一家大型制作公司,索赔逾1亿泰铢(约300万美元),指控其在拍摄期间造成生态破坏。诉讼指称,该制作公司改变了海湾景观,且未遵守与主管机关达成的法律要求与协议,导致大规模环境破坏,包括森林砍伐及珊瑚礁破坏。经过20年的法律程序,泰国最高法院于2022年裁定该制作公司需赔偿1,000万泰铢(约30万美元),即原索赔金额的10%。此案凸显了未遵守法律要求所带来的风险,包括负面公众舆论、经济赔偿责任及失去享受激励措施资格的后果。 税务影响与文件要求 返现机制涉及若干泰国税务事项,外国制作公司应予以审慎评估。根据2024年公告,返现金额本身需根据泰国税法缴纳1%的预提所得税。此外,向泰国服务供应商和租赁供应商支付的费用,通常分别适用3%和5%的预提所得税率;而大部分在泰国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则需缴纳7%的增值税(VAT),对整体制作预算产生重大影响。返现申请流程亦要求提交详尽的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以申请表格所列内容为准,且所有支出均须依据泰国税务局标准进行妥善验证。 了解哪些前期制作、制作及后期制作费用可被认定为合格支出(尤其是泰国境内实际制作支出需占合格总支出的至少50%的要求)需经过审慎规划。专业的税务及法律咨询可协助公司优化结构,在确保合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升可申报的合格支出金额。 结语 根据泰国旅游厅(DOT)2024年公告修订的影视激励措施,为外国电影及电视制作项目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机会。通过提升财政激励力度,泰国旨在吸引更多国际项目,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并推动文化交流。随着全球影视行业不断发展演变,泰国的积极政策使其在国际市场上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拍摄目的地。计划利用上述激励措施的制作公司建议咨询本地专业人士,以有效应对相关法规要求。
May 9, 2025
2025年1月1日,泰国商业部商务发展厅(DBD)联合多个政府机构,实施了新的严格公司注册审查措施,以防止实体开设企业骡子账户用于在泰国从事犯罪活动。 根据《中央公司及合伙登记办公室令第3/2024号》,对于涉及基础犯罪行为或名下银行账户被用于基础犯罪活动的人士,根据反网络诈骗行动中心(AOC)向反洗钱办公室(AMLO)发出的通报及AMLO汇总名单,规定了新的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该命令确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合伙企业的经营合伙人及有限公司的董事,如其姓名被AMLO列入涉及基础犯罪或其名下银行账户被用于基础犯罪的人员名单,必须亲自到登记官面前办理相关手续。 被AMLO名单列明的相关人员,必须向DBD登记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国民身份证、政府官员身份证、政府或国有企业雇员身份证、外侨身份证、护照、代替旅行证件的文件,或其他附有照片的类似身份证明文件)。 DBD与各相关政府机构的此次合作,旨在根除不法分子利用依法设立的实体开设骡子账户以欺骗公众的问题,同时加强对被用于从事洗钱、网络犯罪等非法活动的企业骡子账户的审查与筛查。这些举措也是泰国政府打击经济犯罪总体政策的一部分。 如需了解有关DBD新规或泰国公司注册事宜的更多信息,请联系Penrurk Petchmani,电子邮件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May 9, 2025
在泰国进口货物的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主动申请海关税则预裁定来减少困惑并预防海关争议。自2018年《海关厅公告第17/2561号》发布以来,进口商即可在货物进口前向泰国海关厅申请有关货物税则归类的裁定。取得税则预裁定可以显著降低业务运营中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申请税则预裁定的优势 申请税则预裁定的部分优势包括: 确定性与清晰性:通过获得税则预裁定,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进口前明确适用的税则归类,从而有助于更有信心地进行业务规划与决策。明确的税则归类信息可以降低因错误归类而导致罚款或处罚的风险。 降低争议:税则预裁定有助于减少海关清关过程中的争议与延误,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进口商可凭借明确的证据确认正确的税则归类,减少与海关官员的冲突。 成本管理:提前了解税则归类使进口商能够准确预估进口成本,从而提高财务规划与成本管理的效率,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支出。 法律合规:申请税则预裁定有助于进口商遵守海关法规,降低被罚款或处罚的风险。妥善的法律合规有助于树立企业信誉,并减少被审计的风险。 运营效率:由于海关官员可根据事先确定的税则归类办理相关手续,清关流程将变得更加迅速高效。缩短清关时间有助于企业更快将产品推向市场。 申请税则预裁定 从海关厅取得税则预裁定是一个简单直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文件准备:进口商必须准备相关文件,例如采购订单、销售合同、价格表,或其他能够说明拟进口货物的文件。完整且清晰的文件有助于加快审查流程。 申请提交:进口商需通过海关厅网站在线提交申请,或亲自前往税则归类办公室提交申请。 审查程序:海关厅将对申请及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如资料齐全,审查过程一般可在30至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时间取决于货物的复杂程度。快速的审查有助于进口商高效规划进口安排。 进口商应至少在进口日期前3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以留出充足的审查时间。提前提交申请有助于降低进口延误的风险。申请内容必须清晰完整,以确保审查能够快速且准确地进行。提供完整的信息可降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泰国海关厅签发的税则预裁定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情势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该裁定的适用。 结论 申请税则预裁定是进口商降低业务运营风险与不确定性的重要工具。通过取得税则预裁定,进口商可以明确正确的税则归类,减少争议,并高效管理成本。进口商应善用该程序,以确保进口业务的顺利进行与法律合规。
May 9, 2025
2024年11月22日,老挝卫生部(MOH)发布了第3730/MOH号决定,规范生物制药产品、基因及干细胞的管理、加工、生产及使用。该决定于2024年12月4日公布于《老挝政府公报》,并于45天后的2025年1月18日正式生效。本决定标志着老挝正式认可并接受将生物制药产品、基因及干细胞用于医疗治疗及美容产业,并与该国生物医学科学领域的持续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定义 老挝卫生部的该项决定对生物制药产品、基因治疗及干细胞作出如下定义: “生物制药产品”,指从天然物质、物体或化学物质中生产或合成的一类生物或药品产品。此类产品包括血液、血液成分、变应原、细胞或细胞成分、基因治疗产品、组织、蛋白质类药物、源自活细胞的药品,以及可由糖类、蛋白质、氨基酸或其他源自人类、动物、植物器官部分、酵母及微生物等有机来源且具有复杂特性的物质制成的生物制品。本定义不包括疫苗及生物类似药,后续将另行制定相关规范予以规定。 “基因治疗”,指应用氨基酸排列原理(可涉及以药物形式将DNA或RNA传递至患者细胞内)以治疗特定疾病的一种治疗方法。 “干细胞”,指可从人体各组织器官中提取的细胞或未成熟细胞,具有未分化性、分化潜能及自我复制能力的特性。 干细胞生产 该决定对干细胞生产中原材料的管理与使用作出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生产场所标准:生产设施须符合老挝卫生部(MOH)规定的特定标准。 人员国籍限制:特定岗位(如产品经理、质量控制经理及质量保证经理)须由老挝籍人士担任。 原材料要求:须遵循伦理委员会的指引,包括禁止使用胚胎及胎儿作为原材料。 产品使用同意协议:在将特定类型的干细胞产品应用于患者前,须取得患者本人在完全清醒状态下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由亲属见证。若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则须根据伦理指引,由患者亲属代为签署同意书。 用导致损害的赔偿条款:治疗使用同意书中须明确列明因使用干细胞产品而导致损害的赔偿条件,且该赔偿条件须与同意书中所列治疗条件保持一致。 进出口管理 在进口生物制药产品、基因材料及干细胞时,申请人须提交完整的文件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并遵守《药品与医疗产品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禁止进口来源于胚胎及胎儿的原材料。 出口方亦须提交完整的文件资料,包括出口批准证书、产品注册证书及质量检验报告。出口方需通过严格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并须遵守老挝本地及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临床试验管理 本决定将临床试验定义为:“一种在人体上设计并进行实验的科学过程,旨在通过对研究结果的解释,增进对药品、设备、器械及治疗程序在患者治疗中应用原则与指引的理解。” 临床试验须经老挝卫生部食品药品司(FDD)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所有与临床试验相关的程序、流程及措施均须获得FDD批准。若FDD评估认为该临床试验有利于老挝疾病预防与治疗事业的发展,将批准该临床试验的开展。 业务经营要求 从事干细胞相关业务的经营者须符合以下要求: 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包括计划与投资部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及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 须为具备相关资质的老挝籍人士; 接受老挝卫生部(MOH)定期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聘用具有相应资质与经验的专业人员。 在老挝从事生物制药、基因治疗及干细胞领域业务的企业,须在第3730/MOH号决定下应对一套复杂的监管体系。该决定明确规定了合规要求,包括生产设施标准、人员国籍限制、原材料伦理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拟进入或扩大老挝市场的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动态,并严格遵守卫生部(MOH)指引。随着老挝生物医药领域的持续发展,能够遵循上述法规并投入建设合规体系的企业,将在长期增长与市场稳定中占据有利地位。
May 9, 2025
泰国银行(BOT)发布了《数字欺诈管理指引(草案)》,旨在协助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对数字欺诈问题,并维护泰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信任。该草案指引现已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8日。指引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涵盖数字欺诈预防、检测、管理与处置,以及对受欺诈影响客户的支持等方面的全面框架。 泰国银行初步计划于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指引草案,并同步发布关于打击“骡子账户”(即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存款账户或电子钱包账户)的最低必要措施通函,以及关于加强泰国客户尽职调查(CDD)与加强型尽职调查(EDD)程序的相关措施。 根据该指引草案,“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金融机构业务法》下的金融机构及特殊金融机构,以及《支付系统法》下的支付服务提供者。 商业银行、特殊金融机构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的运营商必须遵循指引草案中的所有要求。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例如,除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运营商以外的支付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其自身的服务、产品及服务渠道的实际情况,酌情落实指引草案的相关规定。 数字欺诈管理要求 指引草案设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政策与监督。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并采纳适当的“端到端”欺诈管理政策及关键绩效指标(KPI),以应对数字欺诈,涵盖预防、监测、侦测、管理、处置及对受影响客户的支持。 欺诈管理流程。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明确的数字欺诈管理框架,涵盖客户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从客户开户到服务终止,且至少符合行业标准,涵盖以下流程: 客户身份识别(KYC)及客户尽职调查(CDD):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潜在的骡子账户,持续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定期审查及更新客户的风险等级。此外,认证程序必须根据(1)交易的风险等级,(2)产品与服务类别,以及(3)服务渠道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 欺诈监控与侦测: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主动的流程,以侦测和监控异常交易,并利用来自不同来源的数据识别潜在骡子账户及欺诈行为。这可能包括采用新兴技术(例如人工智能)以提升侦测效率,并应对新型欺诈手法。 欺诈应对与处置: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迅速且适当的措施,以防止、限制并及时减轻数字欺诈造成的损害(例如通过向客户发出预警),并妥善处理疑似骡子账户。同时,服务提供者必须以清晰、公正、迅速的方式回应并支持受骗客户(例如通过专设热线电话和电子渠道提供24小时客户支持,设立具时效性的服务水平协议以协助受影响客户,并向泰国银行报告任何导致广泛客户损失或影响金融服务提供者声誉的事件)。 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外部机构(如反洗钱办公室、泰国皇家警察)共享信息,以加强集体欺诈管理工作。同时,必须指定负责人协调并获取进行调查所需的信息。 宣传与意识提升。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主动提高客户及公众对数字欺诈的认知,以预防和减少潜在损害。必要的措施包括:至少每月一次通过便捷易达的服务渠道(例如移动应用程序或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图)推送实用的防诈信息,并要求客户在使用移动银行服务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时进行防诈意识测试。
May 9, 2025
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PDPL)正在不断发展,且对在该地区运营的企业具有重要影响。2025年3月发布的最新草案与之前的版本相比,包含了若干值得注意的变化,企业在制定数据保护战略和合规框架时应予以关注。该草案预计将在2025年5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并计划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最新草案个人数据保护法(PDPL)中的关键变化 个人数据分类的重新定义 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对个人数据的分类作出了重要修订: 基本个人数据:个人影像不再被归类为基本个人数据。 敏感个人数据:银行账户信息已被移除该分类(现视为基本个人数据),但新增了两个类别: (i) 工资、津贴及其他收入来源; (ii) 土地使用者信息及包含该类信息的土地信息。 组织应审查其数据分类方案,并相应更新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于工资和薪酬信息的保护。 数据加密要求 草案个人数据保护法明确规定,加密数据仍被视为个人数据。此外,草案要求敏感个人数据在存储、传输、接收或在网络空间共享时必须进行加密。组织和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一种或多种适合其个人数据管理和行政活动的加密解决方案和加密/解密过程。 生物识别数据处理 最新草案个人数据保护法增加了对生物识别数据的新保护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如指纹)的组织必须: 实施针对存储和传输生物识别数据设备的物理安全措施; 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使用强加密方法; 限制对生物识别数据的访问; 配备早期检测监控系统,以检测生物识别数据保护规定的违规行为; 遵守相关法律和国际标准。 合规宽限期 草案个人数据保护法维持了对个人数据保护组织(PDPO)和个人数据保护专家(PDPE)的要求,但现在为这些特定义务的合规提供了一年宽限期,给予企业准备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未更改要求 尽管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多个方面已作更新,但一些关键要求与之前的草案保持一致,仍需企业在制定数据合规策略时予以关注。 员工监控 雇主仍需: 获得员工对监控活动的明确同意; 在合同中包含个人数据保护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监控技术和措施。 这可能需要对现有劳动合同或相关文件进行修订。 影响评估报告提交要求 数据处理影响评估(DPIA)和转移影响评估(TIA)义务保持不变,要求: 在发生变化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更新; 在组织变更、PDPO/PDPE变更或业务服务修改时立即更新。 尽管这些评估的详细要求将在未来的政府法令中规定,组织应建立定期评估和报告的流程。 展望 尽管这些要求仍处于草案阶段,组织应制定策略,为立法变更做好准备。提前进行合规规划不仅能降低监管风险,还能增强客户信任和运营安全。
May 9, 2025
2025年4月12日,泰国发布了修订后的数字资产监管条例,涵盖了向泰国用户提供跨境服务的离岸运营数字资产企业。此类企业将需遵守《2018年数字资产业务运营皇家法令(B.E. 2561)》的许可要求,该法令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如果数字资产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将被视为在泰国提供服务,因此需遵守《数字资产业务运营皇家法令》的相关要求: 全部或部分展示泰文内容; 注册“.th”或“.ไทย”域名,包含与泰国相关的任何名称,或使用泰文字符书写的域名; 允许或要求使用泰铢(THB)支付,或通过泰国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接收支付; 选择泰国法律管辖交易或选择泰国法院解决任何争议; 向在线搜索引擎支付费用,以吸引泰国用户使用其服务; 在泰国设有办公室、机构或人员,以支持或协助国内用户; 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的其他标准。 为了在泰国合法运营,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离岸运营商将需要在泰国设立本地公司,以便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数字资产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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