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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9, 2025

泰国银行发布数字欺诈管理指引草案

泰国银行(BOT)发布了《数字欺诈管理指引(草案)》,旨在协助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对数字欺诈问题,并维护泰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信任。该草案指引现已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8日。指引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涵盖数字欺诈预防、检测、管理与处置,以及对受欺诈影响客户的支持等方面的全面框架。

泰国银行初步计划于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指引草案,并同步发布关于打击“骡子账户”(即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存款账户或电子钱包账户)的最低必要措施通函,以及关于加强泰国客户尽职调查(CDD)与加强型尽职调查(EDD)程序的相关措施。

根据该指引草案,“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金融机构业务法》下的金融机构及特殊金融机构,以及《支付系统法》下的支付服务提供者。

商业银行、特殊金融机构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的运营商必须遵循指引草案中的所有要求。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例如,除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运营商以外的支付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其自身的服务、产品及服务渠道的实际情况,酌情落实指引草案的相关规定。

数字欺诈管理要求

指引草案设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 政策与监督。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并采纳适当的“端到端”欺诈管理政策及关键绩效指标(KPI),以应对数字欺诈,涵盖预防、监测、侦测、管理、处置及对受影响客户的支持。
  • 欺诈管理流程。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明确的数字欺诈管理框架,涵盖客户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从客户开户到服务终止,且至少符合行业标准,涵盖以下流程:
    • 客户身份识别(KYC)及客户尽职调查(CDD):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潜在的骡子账户,持续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定期审查及更新客户的风险等级。此外,认证程序必须根据(1)交易的风险等级,(2)产品与服务类别,以及(3)服务渠道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
    • 欺诈监控与侦测: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主动的流程,以侦测和监控异常交易,并利用来自不同来源的数据识别潜在骡子账户及欺诈行为。这可能包括采用新兴技术(例如人工智能)以提升侦测效率,并应对新型欺诈手法。
    • 欺诈应对与处置: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迅速且适当的措施,以防止、限制并及时减轻数字欺诈造成的损害(例如通过向客户发出预警),并妥善处理疑似骡子账户。同时,服务提供者必须以清晰、公正、迅速的方式回应并支持受骗客户(例如通过专设热线电话和电子渠道提供24小时客户支持,设立具时效性的服务水平协议以协助受影响客户,并向泰国银行报告任何导致广泛客户损失或影响金融服务提供者声誉的事件)。
  • 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外部机构(如反洗钱办公室、泰国皇家警察)共享信息,以加强集体欺诈管理工作。同时,必须指定负责人协调并获取进行调查所需的信息。
  • 宣传与意识提升。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主动提高客户及公众对数字欺诈的认知,以预防和减少潜在损害。必要的措施包括:至少每月一次通过便捷易达的服务渠道(例如移动应用程序或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图)推送实用的防诈信息,并要求客户在使用移动银行服务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时进行防诈意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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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4, 2024
2024年6月28日,越南国家银行(SBV)发布了第19/2024/TT-NHNN号通知,对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第08/2023/TT-NHNN号通知(“第08号通知”)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涉及未获得政府担保的外债条件(“第19号通知”)。 第19号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对包括用于支付货物进口合同和信用证的外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用于支付货物进口合同的外债 第08号通知免除了以延迟支付进口货款形式(买方-卖方关系)产生的外债适用的相关条件。第19号通知增加了关于非银行借款人通过外债支付货物进口合同延迟付款的规定(买方-卖方-贷款人关系),这些合同用于执行投资项目、生产或商业计划或其他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外债的用途被确定为用于执行投资项目、生产或商业计划或其他项目。借款人在计算外债限额时,可排除因进口合同延迟付款而产生的中长期外债余额。此外,借款人被允许向外国贷款人借款,通过信用证支付货物进口合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仍需遵守与这些贷款相关的其他要求,例如外债协议、货币及记录/报告义务。   信用证 根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将信用证(L/C)活动从“支付服务”重新分类为“信贷扩展”后,第19号通知将L/C活动纳入现行外债监管框架。该通知补充了涉及信用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作为开证行)及非居民银行(作为偿付银行)之间的外债条款,其中开证行作为借款人,偿付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受益人支付款项时发生的外债关系。 幸运的是,信用证(L/C)活动中的外债豁免了准备外债资金使用计划或债务重组计划的要求,同时也不受适用于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信用机构借款人的短期外债限额的限制。 相关方还应注意,L/C活动的详细规定见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第21/2024/TT-NHNN号通知,该通知与第19号通知在同一天生效。   注意:本文为英文文章的中文翻译。原文请参见以下链接。 www.tilleke.com/insights/state-bank-of-vietnam-updates-conditions-for-foreign-lo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