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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7, 2026

泰国推进数据中心国家政策框架

2026年9月4日,泰国总理主持召开数据中心业务政策委员会首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数据中心行业政策框架草案,并责成四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制定该框架项下的配套标准。此举标志着泰国正逐步摒弃各部门分散审批的做法,转向统一的国家战略,力求在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妥善应对环境与基础设施方面的关切。

国家数据中心政策框架的拟议适用范围与四大支柱

拟议框架将适用于各类数据中心,不仅限于商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亦涵盖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内部运营的内部自用设施。若框架按现有形式通过,纯粹出于内部用途运营私有数据中心的公司亦将纳入监管范围。框架还将确立最低安全与运营标准,并在各类数据中心之间统一执行。

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策框架草案包含以下四大支柱:

  • 产业分类:容量超过2兆瓦的数据中心将被归类为工业运营,可能须依据《工厂法》取得工厂许可证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 资源定价:公用事业费率的设定将同时反映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以支持绿色能源及绿色数据中心标准。
  • 集中审查:将通过集中审查机制评估项目的适宜性及资源分配。运营商可能须在定期举行的“路演”环节中提交项目方案,相关项目将根据其可为泰国带来的潜在经济与战略效益接受竞争性评估。
  • 数字生态系统:框架将优先考虑数据主权、税收优惠,以及有利于本土数字企业、人工智能和云基础设施发展的相关条件。

多维度评估标准与小组委员会

将设立四个小组委员会,分别负责制定以下维度的标准:

  • 经济维度:制定数据中心项目经济可行性评估标准,用于根据基础设施就绪程度、需求类型(包括AI工厂)以及选址与区划等因素,确定数据中心项目的优先次序。评估结果须能够证明数据中心项目将为泰国带来切实且可持续的效益。
  • 基础设施维度:能源、水资源及数字系统方面的最低技术要求。
  • 选址与建筑维度:选址适宜性及建筑标准。
  • 环境维度:与泰国净零排放目标相一致的标准。

相关政策机制预计将于2026年9月底前最终确定,其中包括针对现有运营商的过渡期安排。

框架草案对运营商的影响

尽管各小组委员会后续将公布更多细节,但从已审议通过的拟议框架大纲来看,数据中心运营商可能面临以下影响:

  • 监管范围扩大:所有数据中心运营商,包括运营自用或内部设施的运营商,均将纳入监管范围。
  • 工业门槛:容量超过2兆瓦的数据中心将被归类为工业运营,并须办理额外的许可手续。
  • 集中审批:集中审批流程在初期可能会延长项目周期,但从长远看,旨在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 绿色要求:运营商将面临使用可再生能源、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激励措施,相关标准可能包括能效基准、用水限额,以及与泰国净零排放目标保持一致等。
  • 成本调整:新的公用事业定价机制可能增加高能耗、高耗水设施的运营成本。
  • 战略契合:投资者须证明其项目符合国家优先发展方向,包括技术转让及本地人才培养等。
  • 数据主权:确保存储于泰国境内的数据受泰国法律及司法管辖,是泰国政府的优先事项。这可能意味着出台数据本地化要求,进而影响跨国运营商存储及传输数据的方式。

展望

政府各部门已被要求于2026年9月11日前向数字经济与社会部报送数据中心相关信息,并按以下类别进行划分:(1) 已投入运营;(2) 已竣工;(3) 在建;(4) 待审批。数字经济与社会部将作为牵头机构,负责收集和汇总上述信息,为监管及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待各小组委员会于2026年9月底提交报告后,具体技术标准、合规门槛及过渡期安排预计将随之出台。此外,政府亦在考虑为数据中心设立专门的泰国标准产业分类代码。

在此期间,运营商及投资者应对现有业务进行评估,确认现有或拟建设施是否超过2兆瓦门槛,以及可能需要额外取得哪些许可。同时,还应着手规划,以满足绿色数据中心标准及可再生能源要求。

在整个过程中,尽早参与不失为一项重要的合规策略。在政策最终定稿前积极参与利益相关方咨询,有助于确保自身诉求与观点得到充分表达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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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7, 2026
泰国与中国长期保持着密切且重要的贸易往来,双方贸易正日益向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供应链领域延伸。这些渠道为企业开拓跨境消费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与此同时,企业在不同法域及网络平台上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也随之上升。因此,两国执法机关之间的有效合作显得愈发重要。 为加强该领域合作,2026年7月20日,泰国总理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期间,泰中两国在北京签署了知识产权执法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的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泰王国商业部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是两国更广泛双边合作议程的组成部分。该议程涵盖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中小微企业参与、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相关的合作,以及推进泰国地理标志在华注册等事项。 备忘录在以下五个主要领域确立了双边合作与协调框架: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对话; 加强信息共享; 依照各自国内法律,便利双方国内市场及网络平台上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工作; 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以及 开展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活动。 泰国方面将由知识产权厅(DIP)担任主要协调机构,中国方面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执法稽查局承担这一职责。 由于该框架同时涵盖两国国内市场及网络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尤为相关。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往往表现为卖家通过多个平台账户进行经营,而相关交易信息及侵权商品来源可能分处不同法域。因此,若要使执法不止步于下架个别商品链接,泰中两国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 尽管备忘录属于不具约束力的框架性文件,仅表达两国的共同意向,且不在国际法项下创设任何权利或义务,但其实际意义在于为相关主管机关建立了常态化的合作渠道。权利人仍须依据所适用的国内法寻求适当保护并主张救济,而备忘录则为其维权工作额外提供了一项政府间支持机制。 该双边框架亦建立在泰国以合作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执法总体思路之上,并与之相互补充,其中包括2021年推出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经由电子商务平台和数字化供应链开展,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泰中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预计DIP与SAMR将继续就备忘录的落实开展双边磋商,以期制定行动计划,并明确权利人可援用的具体政策与操作措施。备忘录在泰国现有执法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增设了主管机关之间的双边对接渠道,有望为权利人应对两国线下及线上市场的侵权行为提供更加协调一致的协助。
10 月 7, 2026
越南正在推行并持续完善一系列范围广泛的监管改革,可能重塑知识产权、数据、数字平台及产品真伪的监管与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整体改革部署的一部分,其中多项关键措施由公安部以其立法及行政管理职能牵头推进。 此次改革的核心包括四项重要法律文件:《刑法典》修正案草案、新的《数据安全法》草案、《产品标识、认证及溯源议定》草案,以及新近颁布的第330/2026/ND-CP号议定。上述文件涵盖刑事执法、数据安全、电子身份识别、产品标识与溯源、行政违法及网络安全处罚等方面的规则。综合来看,这些措施将对著作权执法、工业产权、商业秘密、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产品来源、网络侵权内容下架、假冒商品价值认定以及电子证据等领域产生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在加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处罚的同时,其正在形成的监管框架日益将侵权、数据滥用、产品认证及借助平台实施的违法行为视为相互关联的监管与执法问题。对权利人和外国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打击假冒和网络侵权的手段可能更为有力,但在数据、溯源、人工智能、平台管控及向政府报告等方面的合规义务也可能随之增加。 知识产权刑事执法范围扩大 《刑法典》第225条修正案草案拟将著作权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从复制和发行扩展至大规模商业性公开表演,以及作品、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的网络传播。这一变化意义重大,因为当前的盗版行为日益以流媒体、未经授权的传播及平台访问模式为主,而非实体复制。情节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个人最高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商业法人最高可被处以60亿越南盾(约合228,300美元)罚金。 修正后的第226条拟将工业产权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从商标和地理标志扩展至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utility solution)或外观设计的产品或产品部件。这一规定已超出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该协定仅要求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及盗版行为规定刑事程序。此项扩展尤为值得关注,因为越南的专利诉讼往往耗时较长,可能影响权利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维持其独占地位,这一问题在医药等行业尤为突出。情节严重的工业产权犯罪,个人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企业最高可被处以100亿越南盾(约合380,600美元)罚金。 商业秘密、数据资产与人工智能 《刑法典》草案第226条亦拟将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草案随附的影响评估报告指出,CPTPP第18.78.2条要求对故意非法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刑事程序和刑罚,而越南现行《刑法典》并未将此类行为直接入罪。草案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空白,但从现有条文来看,相关行为似乎仍须与侵权产品的生产或经营相关联。 作为一部新的独立立法,《数据安全法》草案在现有制度之外另设了一层保护:承认合法创建或收集的数据可承载受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所有权及利用权。该草案还将商业秘密视为内部数据,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遗失、泄露,或遭未经授权的收集、出售或转让。 《数据安全法》草案要求在越南提供人工智能服务的主体(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对训练数据进行核验和清洗,以识别合法创建的数据、防范知识产权侵权,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如模型使用未经授权的内容进行训练,或人工智能输出内容引发侵权风险,权利人和监管机构即可以此合规义务为抓手予以追究。 产品标识与溯源:打击假冒的新工具 产品标识、认证及溯源议定草案可能与品牌所有人和外国投资者密切相关。草案拟建立全国性的产品标识、认证及溯源平台和国家数据库,由公安部作为指定的政府主管机关负责管理,适用于范围内产品和货物的生产商、加工商、贸易商、分销商、出口商、进口商、承运商及仓储经营者。在境外生产但不在越南消费或交易的产品不适用该议定,但在越南销售的进口商品实际上将受相关合规要求约束。 该平台将在国家区块链平台上生成唯一的去中心化标识符(DID),用于创建数字证书和数字证据,以实现去中心化的产品标识、认证及溯源。产品主数据将包括产品名称、图片、生产商或贸易商、地址、原产地、关键供应链事件、品牌、商标、批号或序列号(如有)、有效期(如有)以及适用标准。品牌所有人可借此将产品身份、来源、物流记录、证书及市场事件整合于同一可追溯系统,从而更有效地收集针对假冒产品的证据。 相关合规要求相当繁重。生产商和进口商需创建产品主数据、批次及包装数据,并进行与数字证书关联的数据更新。分销商、零售商及物流服务提供者需更新流通、仓储、运输及交付数据。电子商务平台则需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卖家身份信息及溯源数据。对外国投资者而言,这有助于打击假冒、实施产品召回、开展保修管理并增强消费者信任,但也可能需要将产品数据、仓储、物流、发票及产品注册系统与政府管理的平台进行对接。相关数据可能须实时更新,或在相关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更新,因此投资者需要针对机密产品数据、物流数据及技术数据的有力保障措施。 网络安全处罚及其与知识产权执法的交叉 关于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第330/2026/ND-CP号议定(“第330号议定”)近期颁布,并于2026年8月19日起立即生效,其中亦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该议定涉及网络空间中的著作权、相关权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行为包括:分享不符合著作权、相关权或知识产权要求的数字内容;直播或分享来源未经授权的受保护内容;以及违反知识产权法律分发软件或移动应用程序。该议定还涵盖未遵守知识产权要求而利用原创作品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及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便利的软件、工具、服务和平台。 第330号议定可能为打击盗版网站、直播盗版、未经授权的软件分发及其他形式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一条新的行政执法途径。然而,该议定可能与现行知识产权处罚规定存在重叠。第131/2013号议定已对著作权及相关权的处罚作出规定,涵盖演绎作品、公开表演、发行、向公众传播、复制、网络内容删除及反规避等方面。第99/2013号议定规定了工业产权方面的处罚,其2026年修正案已新增对侵犯工业产权的域名采取屏蔽访问的措施。但第330号议定并未明确援引上述知识产权专门制度,由此可能导致重复处罚或侵权认定标准不一。 对权利人和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影响 对权利人而言,改革方向令人鼓舞。著作权人在应对严重网络盗版时可能获得更有力的救济途径;品牌所有人可能获得更有效的工具,以打击借助平台实施的假冒行为;在民事诉讼耗时较长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能获得额外的执法渠道;科技企业的技术数据和商业秘密亦可能获得更强保护。 对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些改革同样是一个合规问题。视其余法律文件草案的后续进展,在越南销售商品的企业可能需要为以下方面做好准备:更严格的产品溯源要求、卖家身份识别义务、人工智能相关合规措施、对网络内容更严格的审查,以及数字环境中更广泛的监管和执法活动。 实施层面的主要考量包括:职能交叉的各主管机关之间如何协调、如何为大规模网络行为设定明确门槛、如何确保集中式数据库中的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以及如何协调网络安全处罚与知识产权专门议定之间的关系。 展望 越南不断演进的监管格局表明,其正朝着更现代化、更具整合性的知识产权、数据及数字市场监管框架迈进。该系列改革有望使执法更加高效、更加注重证据,在网络盗版、假冒、技术数据滥用及产品来源等领域尤为如此。然而,改革也可能给外国投资者和权利人带来新的合规要求,其可能需要将内部系统与政府管理的平台对接,并妥善管理敏感的产品及供应链数据。 改革的实际成效将取决于明确的门槛标准、适度的平台救济措施、对商业机密数据的保护,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之间的有效协调。
8 月 18, 2026
一项关于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新法令,为在越南未持有(且实际上无法取得)越南牌照的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以及继续在该等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越南用户,带来了合规风险。 越南政府于2026年7月16日颁布的第284/2026/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284号法令”),正式确立了针对加密资产及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该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并将在根据第05/2025/NQ-CP号决议开展的为期五年的试点计划期间持续有效;该试点计划预计于2030年9月结束。 对越南用户的直接处罚 对境外平台而言,最直接的商业风险在于,其越南用户如今将因使用其交易平台而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越南用户在财政部许可的服务提供商之外交易加密资产的,可被处以最高5,000万越南盾(约1,900美元)的罚款;交易向外国用户发行或提供的加密资产的越南用户,则面临最高1亿越南盾(约3,800美元)的更高处罚。 预计在面临实际执法风险的情况下,越南用户将更愿意从境外平台转出。 对无牌服务提供商的处罚 未取得牌照而提供加密资产服务或发布加密资产相关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约7,700美元)的罚款。未经适当授权经营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的行为,亦适用同一最高处罚幅度。 违反发行、提供或信息披露规定的组织,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的罚款。 尽管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为组织2亿越南盾、个人1亿越南盾,但该上限系按每项违法行为分别计算,且多次违法将被视为从重情节,主管机关可在法定幅度内加重处罚。 补充处罚与补救措施 除罚款外,第284号法令还授权主管机关采取一系列补充处罚及纠正措施,此类措施对境外交易平台造成的运营损害可能远大于罚款本身。这些措施包括: 在规定期限内暂停经营活动(更适用于无牌照的境内交易平台) 追缴因不合规活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没收用于违法行为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资产 责令删除、暂停或整改不合规的平台、系统或信息 强制作出纠正性披露 责令返还投资者资金 鉴于组织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约为7,700美元,按全球标准衡量,罚款本身或可被视为金额有限。然而,更大的潜在风险来自用户流失、平台被封锁、银行渠道关闭(越南各银行将获得拒绝相关交易的明确依据)、追缴未经授权向越南用户提供服务所获利润,以及因违反反洗钱规定和无牌经营而被移送刑事处理。此外,越南主管机关的执法行动还可能引起该交易平台母国或其运营所在其他市场监管机构的关注。 展望 第284号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所有越南用户须在首家境内交易平台获得牌照后六个月内,将其交易活动转移至持牌的境内交易平台,否则将面临处罚。境外交易平台应提前应对并做好相应规划。
8 月 18, 2026
越南新《电子商务法》已于2026年7月1日与其实施细则第248/2026/ND-CP号法令(下称“第248号法令”)一并生效。该法的出台标志着越南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重大进展,体现出监管思路已从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明确转向要求平台在防范侵权方面发挥更为积极作用的模式。 从“通知—删除”到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法》带来的最重大变化,在于重塑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根据《知识产权法》现行的避风港条款,以及第17/2023/ND-CP号法令(下称“第17号法令”)所确立的著作权“通知—删除”机制,中介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仅须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行动;一旦侵权内容被删除,平台的法律义务即一般视为已履行完毕。新法采取了根本不同的进路。 《电子商务法》第17条要求中介平台在信息发布前对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审查,以防止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及来源不明商品的信息上架。平台不再仅依赖权利人投诉,而应在侵权商品信息公开展示之前即采取预防性措施。 第248号法令进一步要求平台根据主管机关发布的建议更新关键词过滤机制。该等过滤机制旨在防止被禁止的商品信息在平台上出现,进一步摆脱了纯粹以投诉为驱动的执法模式。 新法还首次在越南确立了法定的“持续下架”(stay-down)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大型数字平台须建立能够审查、警示并删除违法商品信息的自动化系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侵权行为;第248号法令将“重复侵权行为”界定为平台此前已认定并处理、但仍持续发生的行为。 该项义务针对的是网络品牌保护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假冒商品信息在被删除后往往很快以其他卖家账户或经轻微修改的商品描述重新出现,致使权利人陷入反复提交删除请求的无尽循环。新法要求平台不仅须删除侵权商品信息,还须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其再次出现。 尽管新法并未规定应采用何种特定技术,但合规要求很可能促使平台投入图像识别、商品指纹识别及卖家行为分析等工具。相关措施的实施能否始终行之有效尚待观察,但可以明确的是,大型平台被要求主动采取措施预防网络侵权,而非仅在侵权发生后作出回应。 涵盖各类知识产权的统一执法框架 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将法定的网络执法范围扩展至著作权以外的领域。越南第17号法令规定的“通知—删除”程序仅适用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和工业设计权人长期以来只能依靠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而这两种途径均不具备平台层面执法所具有的效率与灵活性。 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以及现行《电子商务法》取消了上述区别对待。上述法律禁止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且未将保护范围限于任何特定类别的知识产权;第248号法令则要求平台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对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并及时删除。 新法亦将电子商务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协作予以制度化。第248号法令要求平台建立公开的投诉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该机制请求对存在侵权嫌疑的商品信息予以审核、临时删除或屏蔽。尽管许多大型平台此前已自愿推出品牌保护计划,但新法将此项实践上升为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并未设立与第17号法令针对著作权争议所规定的反通知程序相当的法定机制。政府指令删除的情形仍须接受行政复核,而权利人直接提交的投诉一般依照各平台公布的投诉程序处理。与著作权制度相比,此种进路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但同时也使平台承担了更重的责任,须维持公平、透明的投诉机制。 对于在越南提起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中占多数的商标权人而言,此次改革首次为平台层面的执法提供了专门的法定框架。 平台之外的执法延伸 2025年《知识产权法》确立了规范网络空间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框架。《电子商务法》及第248号法令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支持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设定具体义务,明确了上述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方式,将合规义务延伸至整个电子商务生态,从而使越南更为广泛的中介责任改革得以落到实处。 第248号法令将上述义务的适用主体从电子商务平台扩展至技术基础设施提供者、物流企业及支付服务提供者。应主管机关的要求,该等主体可能被要求屏蔽对不合规平台的访问、暂停为侵权商品提供物流服务,或终止为侵权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这显著强化了针对商业规模网络侵权行为的执法框架。新法不再仅着眼于单个商品信息,而是使执法机关能够针对支撑假冒经营的更广泛基础设施采取行动。在许多情形下,切断支付、物流或技术服务可能比反复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更为有效。 《电子商务法》还强化了越南对境外平台的管辖。与越南消费者交易额超过规定门槛的境外平台,须向工贸部办理登记,在越南设立法律实体或委任授权代表,并遵守与境内平台相同的义务。上述本地化要求实质性地提升了越南法律对跨境平台的可执行性。 展望 越南《电子商务法》标志着该国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的重大演进。实施层面的诸多问题仍将通过监管指引与执法实践逐步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越南已超越纯粹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转向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在防范网络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模式。 本文首发于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