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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7, 2025

泰国央行实施新的负责任贷款规定

2025年1月31日,泰国央行(BOT)发布了一项关于负责任贷款的新通知,以取代2023年的类似通知。本次新通知提出了更新后的措施,以帮助不同情况下的债务人,并为贷款机构提供明确的实施指引,旨在解决家庭债务问题。

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持牌个人贷款提供商和小额信贷经营者)在内的从事贷款业务的服务提供者。

新规定

本通知的核心重点仍然是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涵盖从信贷产品开发到法律程序及债务转让至其他债权人的各个阶段,但相较于2023年通知,本次通知提供了更明确和详尽的规定。新通知的主要修订内容总结如下:

  • 广告标准:本通知在某些方面收紧了要求,而在其他方面则有所放宽。
    • 更严格的要求:本通知明确规定,泰国央行对可能鼓励过度借贷的广告标语进行监管,并新增了更多不合规表述的示例(例如:“提升生活品质,先享后付”;“即使信用有问题,也可获批”)。此外,涉及多个信贷产品的广告材料应清晰列明最低和最高利率,特别是在各产品利率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以确保信息透明。
    • 放宽的要求:对于某些营销活动,所需披露的信息有所减少。例如,在由工作人员推广贷款产品并提供免费赠品的营销活动中,服务提供者可自行决定以适当方式提供有效利率信息。此外,广告材料可仅展示强制性警示声明,而无需提供具体利率详情。
  • 鼓励客户保持财务纪律:本通知要求服务提供者在贷款周期的各个阶段实施更精细、更广泛的工具,以影响客户行为(泰国央行称之为“引导”措施)。其中包括(1)在贷款申请前及还款期间增加引导活动,鼓励客户选择适当的还款计划和较短的贷款期限,并尽可能支付超过每期最低还款额。此外,(2)通知还要求修改关于长期债务(Persistent Debt)和债务重组措施的标准信息,使其更易理解,并明确相关条件及债务重组的优势,同时提供联系信息,以便客户获取进一步的帮助。
  • 可负担性评估:本通知对一般可负担性评估标准提供了额外的豁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针对债务合并、再融资及现有信贷额度下的追加贷款,可使用客户现有或替代还款能力数据(如还款记录)进行可负担性评估;(2) 针对由家庭成员担保的债务,可将家庭成员的总收入纳入可负担性评估范围。
  • 违约管理:“长期债务人”(Persistent Debtors, PDs)的定义已调整为涵盖在泰国央行监管体系下的个人贷款债务人(不包括产权抵押贷款和数字支付贷款),并修订了适用标准。相较于2023年通知规定的“非不良贷款(NPL)债务人”,新规定将PDs的范围扩大至逾期超过90天或三个月、且贷款设有最低分期付款条件的债务人。对于严重的PDs案件,债务人可获最长七年的还款期限延长,同时不暂停循环信贷。在债务重组方面,本通知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在账户层面而非基于整体还款能力协助债务人,并调整了预防性债务重组和困境债务重组的适用标准,以更有利于债务人。对于逾期不超过90天但出现还款困难迹象的债务人,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预防性债务重组选项;对于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人(无论其是否属于不良贷款NPL),则必须提供困境债务重组选项。此外,在提供困境债务重组选项至少一次之前,服务提供者不得进行债务转让、合同终止或法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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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4, 2024
2024年6月28日,越南国家银行(SBV)发布了第19/2024/TT-NHNN号通知,对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第08/2023/TT-NHNN号通知(“第08号通知”)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涉及未获得政府担保的外债条件(“第19号通知”)。 第19号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对包括用于支付货物进口合同和信用证的外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用于支付货物进口合同的外债 第08号通知免除了以延迟支付进口货款形式(买方-卖方关系)产生的外债适用的相关条件。第19号通知增加了关于非银行借款人通过外债支付货物进口合同延迟付款的规定(买方-卖方-贷款人关系),这些合同用于执行投资项目、生产或商业计划或其他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外债的用途被确定为用于执行投资项目、生产或商业计划或其他项目。借款人在计算外债限额时,可排除因进口合同延迟付款而产生的中长期外债余额。此外,借款人被允许向外国贷款人借款,通过信用证支付货物进口合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仍需遵守与这些贷款相关的其他要求,例如外债协议、货币及记录/报告义务。   信用证 根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将信用证(L/C)活动从“支付服务”重新分类为“信贷扩展”后,第19号通知将L/C活动纳入现行外债监管框架。该通知补充了涉及信用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作为开证行)及非居民银行(作为偿付银行)之间的外债条款,其中开证行作为借款人,偿付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受益人支付款项时发生的外债关系。 幸运的是,信用证(L/C)活动中的外债豁免了准备外债资金使用计划或债务重组计划的要求,同时也不受适用于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信用机构借款人的短期外债限额的限制。 相关方还应注意,L/C活动的详细规定见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第21/2024/TT-NHNN号通知,该通知与第19号通知在同一天生效。   注意:本文为英文文章的中文翻译。原文请参见以下链接。 www.tilleke.com/insights/state-bank-of-vietnam-updates-conditions-for-foreign-lo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