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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4, 2024

越南国家银行更新外债条件

2024年6月28日,越南国家银行(SBV)发布了第19/2024/TT-NHNN号通知,对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第08/2023/TT-NHNN号通知(“第08号通知”)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涉及未获得政府担保的外债条件(“第19号通知”)。

第19号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对包括用于支付货物进口合同和信用证的外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用于支付货物进口合同的外债

第08号通知免除了以延迟支付进口货款形式(买方-卖方关系)产生的外债适用的相关条件。第19号通知增加了关于非银行借款人通过外债支付货物进口合同延迟付款的规定(买方-卖方-贷款人关系),这些合同用于执行投资项目、生产或商业计划或其他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外债的用途被确定为用于执行投资项目、生产或商业计划或其他项目。借款人在计算外债限额时,可排除因进口合同延迟付款而产生的中长期外债余额。此外,借款人被允许向外国贷款人借款,通过信用证支付货物进口合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仍需遵守与这些贷款相关的其他要求,例如外债协议、货币及记录/报告义务。

 

信用证

根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将信用证(L/C)活动从“支付服务”重新分类为“信贷扩展”后,第19号通知将L/C活动纳入现行外债监管框架。该通知补充了涉及信用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作为开证行)及非居民银行(作为偿付银行)之间的外债条款,其中开证行作为借款人,偿付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受益人支付款项时发生的外债关系。

幸运的是,信用证(L/C)活动中的外债豁免了准备外债资金使用计划或债务重组计划的要求,同时也不受适用于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信用机构借款人的短期外债限额的限制。

相关方还应注意,L/C活动的详细规定见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第21/2024/TT-NHNN号通知,该通知与第19号通知在同一天生效。

 

注意:本文为英文文章的中文翻译。原文请参见以下链接。
www.tilleke.com/insights/state-bank-of-vietnam-updates-conditions-for-foreign-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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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8, 2026
一项关于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新法令,为在越南未持有(且实际上无法取得)越南牌照的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以及继续在该等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越南用户,带来了合规风险。 越南政府于2026年7月16日颁布的第284/2026/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284号法令”),正式确立了针对加密资产及加密资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该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并将在根据第05/2025/NQ-CP号决议开展的为期五年的试点计划期间持续有效;该试点计划预计于2030年9月结束。 对越南用户的直接处罚 对境外平台而言,最直接的商业风险在于,其越南用户如今将因使用其交易平台而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越南用户在财政部许可的服务提供商之外交易加密资产的,可被处以最高5,000万越南盾(约1,900美元)的罚款;交易向外国用户发行或提供的加密资产的越南用户,则面临最高1亿越南盾(约3,800美元)的更高处罚。 预计在面临实际执法风险的情况下,越南用户将更愿意从境外平台转出。 对无牌服务提供商的处罚 未取得牌照而提供加密资产服务或发布加密资产相关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约7,700美元)的罚款。未经适当授权经营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的行为,亦适用同一最高处罚幅度。 违反发行、提供或信息披露规定的组织,可被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的罚款。 尽管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为组织2亿越南盾、个人1亿越南盾,但该上限系按每项违法行为分别计算,且多次违法将被视为从重情节,主管机关可在法定幅度内加重处罚。 补充处罚与补救措施 除罚款外,第284号法令还授权主管机关采取一系列补充处罚及纠正措施,此类措施对境外交易平台造成的运营损害可能远大于罚款本身。这些措施包括: 在规定期限内暂停经营活动(更适用于无牌照的境内交易平台) 追缴因不合规活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没收用于违法行为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资产 责令删除、暂停或整改不合规的平台、系统或信息 强制作出纠正性披露 责令返还投资者资金 鉴于组织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约为7,700美元,按全球标准衡量,罚款本身或可被视为金额有限。然而,更大的潜在风险来自用户流失、平台被封锁、银行渠道关闭(越南各银行将获得拒绝相关交易的明确依据)、追缴未经授权向越南用户提供服务所获利润,以及因违反反洗钱规定和无牌经营而被移送刑事处理。此外,越南主管机关的执法行动还可能引起该交易平台母国或其运营所在其他市场监管机构的关注。 展望 第284号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所有越南用户须在首家境内交易平台获得牌照后六个月内,将其交易活动转移至持牌的境内交易平台,否则将面临处罚。境外交易平台应提前应对并做好相应规划。
8 月 18, 2026
2026年7月11日,媒体报道传达了泰国银行(BOT)行长Vitai Ratanakorn宣布对灰色资金活动实施全面监管整顿的核心内容。相关措施针对高额现金交易、黄金交易及稳定币资金流动,新规定将于2026年第四季度生效。该举措旨在通过在多个交易渠道强化商业银行的合规义务,防止金融机构为影子经济活动、洗钱(尤其是通过稳定币进行的洗钱)以及资本外逃提供便利。 现金管控范围扩大,存取款环节形成闭环 将于第四季度出台的新指引要求,个人存入500万泰铢及以上现金时,须正式核验资金来源。该要求系在2026年4月出台的限制措施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此前措施要求,任何提取500万泰铢及以上现金的人士,均须向银行提供经核实的商业理由,说明为何无法使用电子转账或支票。该项初始措施使全国高额实物现金提取量下降了35%。即将实施的存款端要求,将使大额现金流动的监管形成闭环。 泰国银行亦正在评估针对高面值钞票兑换的追踪机制,重点针对在缺乏明确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将大量1,000泰铢面值钞票兑换为100泰铢或500泰铢等小面额钞票的个人。维泰行长强调,上述措施需要持续实施多项并行策略,而非依靠短期手段。 黄金交易报告制度收紧,压缩洗钱渠道 泰国银行同时收紧了黄金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堵塞洗钱漏洞,并使泰铢免受黄金投机波动的冲击。监管机构发现一种反复出现的交易模式:买方于上午通过数字应用程序大量购买黄金,随后于当日下午在零售金店提取实物黄金。监管机构提醒各金店,须依照泰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履行就现金交易及可疑交易直接向反洗钱办公室(AMLO)进行标记与报告的义务。 泰国银行行长披露,自2026年3月1日针对线上黄金交易平台的监管措施生效以来,每月实物黄金提取量已从平均4,000公斤降至约700公斤,表明不规范交易渠道正受到实质性限制。 泰国银行与证券交易委员会联合审查,锁定高额稳定币交易 为遏制资金通过数字资产外流,泰国银行正与对数字代币及加密货币拥有直接监管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合作,运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手段开展工作。双方联合监管小组已就主要稳定币的交易量启动全面审查,并特别关注泰达币(USDT)。上述分析模型已发现,部分高额稳定币交易似为刻意架构,意在隐匿所有权归属或规避境内标准汇款流程。相关调查结果已移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启动正式执法程序。 2025年12月17日及2026年6月11日,泰国银行指令所有商业银行及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开户及客户准入过程中实施更为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KYC)程序,并特别着重于识别并清除与线上赌博经营相关的“骡子账户”。在7月11日报道的讲话中,泰国银行行长透露,已有数千个高风险零售账户被冻结。 商业考量 上述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实际影响: 金融机构应在2026年第四季度之前,为500万泰铢及以上的现金存款做好实施强化尽职调查的准备,并在各分支机构统一核验流程。 银行及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应审查并强化针对线上黄金购买及当日实物提取行为的可疑交易报告体系。 从事合法USDT交易的企业应密切关注泰国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反洗钱办公室发布的指引,以了解哪些交易模式可能触发更严格的审查或执法行动;同时应做好强化KYC及客户尽职调查(CDD)流程的准备,尤其是识别高额稳定币资金流动背后的实际受益所有人,并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 黄金交易商及金条经销商应适应以下现实:从线上购买至实物提取的交易模式现已纳入反洗钱办公室的强制报告范围,且交易量数据已显示该措施具有明显的遏制效果。 上述措施表明,泰国正在其金融体系内推进持续且多管齐下的监管收紧。在泰国经营的企业与金融机构,不应将合规准备视为一次性调整,而应在泰国银行及其协作机构不断完善和扩大执法工具的过程中,将其作为长期持续的优先事项。
5 月 9, 2025
2025年1月1日,泰国商业部商务发展厅(DBD)联合多个政府机构,实施了新的严格公司注册审查措施,以防止实体开设企业骡子账户用于在泰国从事犯罪活动。 根据《中央公司及合伙登记办公室令第3/2024号》,对于涉及基础犯罪行为或名下银行账户被用于基础犯罪活动的人士,根据反网络诈骗行动中心(AOC)向反洗钱办公室(AMLO)发出的通报及AMLO汇总名单,规定了新的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该命令确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合伙企业的经营合伙人及有限公司的董事,如其姓名被AMLO列入涉及基础犯罪或其名下银行账户被用于基础犯罪的人员名单,必须亲自到登记官面前办理相关手续。 被AMLO名单列明的相关人员,必须向DBD登记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国民身份证、政府官员身份证、政府或国有企业雇员身份证、外侨身份证、护照、代替旅行证件的文件,或其他附有照片的类似身份证明文件)。 DBD与各相关政府机构的此次合作,旨在根除不法分子利用依法设立的实体开设骡子账户以欺骗公众的问题,同时加强对被用于从事洗钱、网络犯罪等非法活动的企业骡子账户的审查与筛查。这些举措也是泰国政府打击经济犯罪总体政策的一部分。 如需了解有关DBD新规或泰国公司注册事宜的更多信息,请联系Penrurk Petchmani,电子邮件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5 月 9, 2025
泰国银行(BOT)发布了《数字欺诈管理指引(草案)》,旨在协助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对数字欺诈问题,并维护泰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信任。该草案指引现已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8日。指引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涵盖数字欺诈预防、检测、管理与处置,以及对受欺诈影响客户的支持等方面的全面框架。 泰国银行初步计划于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指引草案,并同步发布关于打击“骡子账户”(即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存款账户或电子钱包账户)的最低必要措施通函,以及关于加强泰国客户尽职调查(CDD)与加强型尽职调查(EDD)程序的相关措施。 根据该指引草案,“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金融机构业务法》下的金融机构及特殊金融机构,以及《支付系统法》下的支付服务提供者。 商业银行、特殊金融机构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的运营商必须遵循指引草案中的所有要求。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例如,除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运营商以外的支付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其自身的服务、产品及服务渠道的实际情况,酌情落实指引草案的相关规定。 数字欺诈管理要求 指引草案设立了以下主要要求: 政策与监督。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并采纳适当的“端到端”欺诈管理政策及关键绩效指标(KPI),以应对数字欺诈,涵盖预防、监测、侦测、管理、处置及对受影响客户的支持。 欺诈管理流程。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明确的数字欺诈管理框架,涵盖客户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从客户开户到服务终止,且至少符合行业标准,涵盖以下流程: 客户身份识别(KYC)及客户尽职调查(CDD):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潜在的骡子账户,持续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定期审查及更新客户的风险等级。此外,认证程序必须根据(1)交易的风险等级,(2)产品与服务类别,以及(3)服务渠道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 欺诈监控与侦测: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主动的流程,以侦测和监控异常交易,并利用来自不同来源的数据识别潜在骡子账户及欺诈行为。这可能包括采用新兴技术(例如人工智能)以提升侦测效率,并应对新型欺诈手法。 欺诈应对与处置: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迅速且适当的措施,以防止、限制并及时减轻数字欺诈造成的损害(例如通过向客户发出预警),并妥善处理疑似骡子账户。同时,服务提供者必须以清晰、公正、迅速的方式回应并支持受骗客户(例如通过专设热线电话和电子渠道提供24小时客户支持,设立具时效性的服务水平协议以协助受影响客户,并向泰国银行报告任何导致广泛客户损失或影响金融服务提供者声誉的事件)。 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外部机构(如反洗钱办公室、泰国皇家警察)共享信息,以加强集体欺诈管理工作。同时,必须指定负责人协调并获取进行调查所需的信息。 宣传与意识提升。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主动提高客户及公众对数字欺诈的认知,以预防和减少潜在损害。必要的措施包括:至少每月一次通过便捷易达的服务渠道(例如移动应用程序或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图)推送实用的防诈信息,并要求客户在使用移动银行服务及可转账电子钱包服务时进行防诈意识测试。